《換嫁叛臣府》第201章 殘玉初詰(1)

作者:檀墨·1小時前

第201章 殘玉初詰

北衙晨鼓才落,押所的第二道鐵門便開了。

謝無咎自前日被送進來,只經歷過點鎖、驗傷和換藥。門外卻多了一名抱黑漆文袋的錄事,手中收問籤新落了辰初時刻。押卒給他換上出房用的短鏈,又把隨人傷病副頁夾在拘牌之後。

副頁仍按大理寺移交時的欄次續寫,依次記著舊傷、昨夜換藥與今晨脈溫,沒有添出一處來歷不明的新傷。謝無咎看過,伸出拇指,押卒卻沒有立刻讓他按印,只道:“到問房一併念回。”

問房在東廊盡頭。窗開得高,案上橫著一把木尺,將被問人與承辦官分在兩邊。黑漆文袋擺在尺後,封口完整。

案上並無原玉。兩枚原物仍在大理寺,橫尺後只擺著兩方官拓,邊沿各有物號、封泥號和拓取日期,右下角另印一行小字:據原物等大拓形,不代原物核驗。北衙拿到的是副錄,也沒有把這層限制藏起來。

案後的人三十餘歲,窄袖官服收得平整,連文袋繫帶都垂在同一處。他先驗過拘牌和傷病副頁,才道:“北衙承辦,霍行簡。今日問新奏所列兩玉與北路舊人。”

錄事拆開文袋,取出一冊副錄。霍行簡沒有先問謝無咎認不認罪,只讓他念出題頭:“疑雙玉分授合信,重聯北路故舊。”

不過一行字,唸完以後,卻連同兩方官拓一起壓在橫尺後,像是三件已經彼此作證的東西。

霍行簡把兩方官拓推到橫尺邊:“你在大理寺說過,玉甲由崔氏親授,得玉不久便第一次隨軍北行;後來又曾持玉試探一名舊人。玉乙由北境老卒嶽秉義交出。兩物同形,俱有久用痕,分別持在謝氏與北路舊卒手中。這些可有一項不實?”

“有。”謝無咎只答了一個字,待霍行簡抬眼,才接著道,“最後一句不實。玉乙是嶽秉義傷重時交沈照檀,不是現已核明由嶽長期持用。佩痕不能替歷來持用者驗身,這句也在副錄裡。”

錄事翻到案物核見一頁,霍行簡掃過限制語,又問:“其餘呢?”

“玉甲由家母所授,是實。我後來以它試過一人,也是實。”

“那便不是全無關係。”霍行簡提筆在題下點了三處,“一件在你手中多年,一件從北路舊卒手裡交出;你又承認曾拿前一件識人。三件事分開看,各有未明,合在一處便不能只以巧合結項。”

“所以該繼續核。”謝無咎道,“不是替未核之處先取一個名字。”

謝無咎看向橫尺邊的兩方拓影:“先把餘下的唸完。”見霍行簡問他所指何處,他抬了抬被短鏈束住的手腕:“兩物共同核見。”

霍行簡沒有動。錄事等了片刻,低頭續念共同核見:“形制相類,同為左半,不能配合,具體用途未明。”他又翻到舊磨複核:“兩物雖見久用之痕,不可據痕反推歷來持用者,亦不可據分系認二物同屬一門一事。”

錄事念罷,問房裡靜了片刻。謝無咎這才道:“現在可以問。”

霍行簡將兩方官拓各自轉正:“都是左半,不妨礙分授。若同式玉只用來識認同路之人,持者本就不必將兩物拼在一處。”

這並非強詞。軍中同形之物可以用於認門、認役或認一項舊例,未必要件件相合;可若要從這一層走到“分授合信”,中間仍缺一段能落在紙上的用法。

謝無咎問:“誰證明它們用來互認?”

“你曾拿玉認人。”霍行簡盯著他。

“我拿玉試過一個人。”謝無咎迎著他的目光,待他追問有何分別,才道,“認人,是我先知道玉能認誰;試人,是我不知道,拿去看他如何應對。”

霍行簡的手指停在第一方官拓上:“他認了?”

“他認得玉上形制。”

霍行簡緊接著問出姓名,謝無咎卻只答:“身份未在原問核驗。”

“你可以說身份未核,卻須講清楚未核的是哪一層。”霍行簡道,“你既親自試過,總不會連見過誰也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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