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當時見過誰,不等於今日問紙已經核明他是什麼人。”短鏈貼著腕骨,謝無咎沒有挪手,“原答只記一名舊人識認,身份未核。我不在一張以‘北路故舊’為題的問紙上替他另驗一次。”
霍行簡示意錄事落筆:“被問人知該人身份,拒不列名。”
謝無咎看著那行字:“劃去‘拒不’。”霍行簡提醒他確實沒有列名,他才接著道:“你問的是兩玉能否合信,不是那一次試探中對方的姓名。若要核那個人,另寫何時、何地、他看見哪一面、說了什麼,再問我答不答。若先把一批人叫作舊部,再叫我往裡填名字,填出來的不是口供,是你這道題的答案。”
錄事的筆鋒停在“拒不”之後,最後一捺遲遲沒有落下。
霍行簡看了謝無咎片刻,將問紙拉回去,親手劃掉“拒不”,改作:“本問未列。”
霍行簡劃掉了那兩個字,卻沒有把名單這一格放過去:“名字可以另紙封存。不稱舊部,只列待核之人。北衙逐一傳問,未必於你不利。”
謝無咎反問以何事傳人,霍行簡道:“是否見過此類玉。”
“那便先有傳問範圍。”謝無咎道,“我親見的一人已經在原答裡,其餘謝家舊識、軍中舊人、北路老卒,哪一類都可以被你寫進‘可能見過’。若由我先交一冊姓名,再從中問出一人說見過同形之物,這冊姓名本身就會變成你所要的舊網。”
霍行簡道:“不列名,也不能排除確有其人。”
“不排除。”謝無咎答得很快,“所以記未知,不能記成已有名單而拒供。”
霍行簡先問:“除那一人外,還有誰能辨此類玉?”謝無咎答不知道。他又把範圍收進謝氏舊人,再推到北路舊卒,所得仍是同樣三個字:“不知道。”
霍行簡連問三次,謝無咎便答了三次。錄事沒有以“同前”並寫,而是把三個答句分別掛在不同的人群之後。紙上由此留下三處未知,也留下北衙確曾逐項追問的痕跡。
第三個“不知道”落紙後,霍行簡才問:“崔氏為何偏在你北行前授玉?”
“她沒有說。”謝無咎答罷,又先後否認崔氏曾提與之相配的右件、曾說北路有人見玉便可信。霍行簡於是追問他如何排除崔氏交付的是一條舊人線,他只道:“不能替她說明,也不能替你坐實。”
霍行簡併未退讓:“此項仍不能排除。”
“可以。”謝無咎道,“把憑什麼不能排除一併寫上。”
錄事抬起頭,霍行簡卻把筆遞到他面前:“你要如何寫?”
“玉甲在我北行前由家母親授,我後來確曾拿它試人。這兩項足以繼續問,不足以證明她交我一條舊人線。”謝無咎道,“前兩項是親見,後一項是你們要核的事。”
霍行簡沒有照抄。他重新鋪開一張問紙,在題下分出三行。
第一行問此類同形剖玉當年作何用,第二行問所謂憑玉識認之人是否存在、所認何物、依據何在。
第三行剛寫到“二玉能否相互記認”,謝無咎便道:“補兩枚左半。”
霍行簡筆尖未停:“形制相同,左右未必是識認要件。”
“那是待核結論。”謝無咎道,“現有事實是兩枚左半。”
筆尖懸了片刻,墨珠漸圓。霍行簡終究沒有讓它滴下來,而是將第三行改成:“現有兩枚均為左半之玉,能否構成相互記認。”
三行寫完,新案沒有撤,疑處也沒有減。可“合信”二字不再獨自壓在題頭。它下面第一次有了三道必須回答、也可能答不成的問。錄事在三行右側各留一格,分別記現有材料、待核出處和不能推出之事,沒有一格寫“被問人已認”。
巳正前,錄事將整張問答從頭念回。謝無咎只改了兩處:一處把“嶽秉義所持”改回“嶽秉義傷重時交出”,一處在“一名舊人”之後補“身份未核”。其餘不利於他的真話,他一字未撤。傷病副頁也在此時念回,舊傷、換藥與脈溫俱與入房前相同;確認無誤後,他才在答紙和出房驗記上分別按印。
霍行簡收起三張問紙,目光落在第一行的“作何用”上。他另取朱欄窄籤,在末尾寫下“若非京制,便須問北路”,隨後換墨筆將它圈住。筆鋒繞過“北路”二字,在末端穩穩合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