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才盧大人所呈,兒子狀告生父謀害親母一案。若依前朝舊律,子告父屬‘幹名犯義’,須流三千里。
然乾安七年,陛下己修此律,尊長罪證確鑿,子女告發父母,不必再為告發而受刑。”
張知節話音稍頓,朝御座之上拱手朗聲道:“此乃陛下聖明燭照,使律法不庇惡、不傷善。陛下修此律時,便己洞見今日之弊,臣等唯有敬服。”
殿中不少人垂著腦袋,嘴角微抽。
張知節這一手實在高明,搬出皇帝當年親筆修訂的律法,一下便將那些想拿“幹名犯義”做文章的人架在了半空。
其實當初皇帝改這條律時,朝中便有不少反對之聲,甚至至今仍爭議不斷,可誰又敢在此時,當面質疑陛下的聖裁?
皇帝唇角微不可察地動了動,隨即壓了下去,正色道:“張卿,說案情。”
張知節應了聲“是”,繼續道:“本案兇手當堂認罪,鐵證如山。孝子藏證十五載,不為爭產、不為私怨,只為替屈死的母親討一個公道。
如此大孝,豈能扣上‘不孝’之名?反當昭彰其孝,以正天下耳目。
反觀那些族老,以舊律私斷,於法不合;懲孝子而奪家產,於禮不合;落井下石、不憫其苦,於情不合。
如此不合法、不合禮、不合情之舉,豈能坐視?”
殿中氣氛微變,不少原本神色淡然的官員,此刻也不由得面露沉思。
張知節神色微肅,接著道:“盧大人所呈第二樁案子,乃一賭徒將女兒連嫁五家,反覆發賣,首至逼死。
其生母攜絕筆書上告,縣官推諉不受,逼得她走投無路,只得徒步千里,改投府衙。
然律有明條,威逼人至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縣令卻僅以加害者系被害者‘親父’,便對兇手從輕發落,只判杖十。
此判顯違律法,依律當改判,並追究縣令故縱之責,另查其‘受理不實、推諉人命、枉法徇私’三罪!”
皇帝神色晦暗不明,沉聲道:“繼續。”
“第三樁,逼奸。”
張知節輕輕一嘆,嗓音沉緩,帶著幾分不忍與悲憫。
“那受害者本是棄嬰,無父無母,一生孤苦,唯一之幸,便是遇見了她的養母。兩人雖非骨血,卻是彼此唯一的至親。
想來即便家中貧寒,養母也是嘔心瀝血,傾盡所有將其養大,又千挑萬選,想要為她尋一戶好歸宿。
誰知到底所嫁非人,丈夫懦弱,公爹禽獸,終致受辱投井,以死證清白。
養母白髮蒼蒼,依舊為女奔走,遞狀鳴冤。這般大慈大義,聞者安能不動容?”
不少官員原本面色端凝,聽到此處,也不禁面露覆雜之色。
連那幾個一貫最重尊卑禮法的老臣,此刻也再難開口說那縣官判得對。
張知節話音陡然一轉,變得冷厲肅然:“可面對這樣一樁冤案,那本該為民做主的縣令,非但坐視不理,反將受害女子杖責二十,使冤者受刑、惡者逍遙。
律條赫然在目,凡逼姦婦女者,杖一百,流兩千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