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我成了前夫的最大債權人》第110章 顧硯川的母親不是證據箱(1)

作者:有人間·1天前

顧家信託受託人提出一項交換。

顧硯川若同意向全體受益人開放顧棲雲完整醫療記錄、私人錄音和遺產清單,受託人可以據此判斷她是否受到操控,並重新評估顧承嶠的普通事項代理權。完整材料可能證明顧承嶠隱瞞,也可能減輕他的風險。

顧明瀾支援開放:“母親己經被媒體寫成籤豁免的人。至少讓家裡知道她當時病成什麼樣。”

顧承嶠也不反對:“受託人承擔保密義務。顧棲雲的狀態關係到遺產和信託風險,不是純私人問題。”

顧硯川拒絕。

“公司和白塔相關部分己經交專項組,受託人可以取得依法形成的摘要。”他說,“她每次複診、驚恐和家庭談話,不是用來換代理票的籌碼。”

首席受託人問:“你不希望查清她是否被他人影響簽署豁免?”

“希望。由醫療專家和專項組判斷相關性,不由受益人集體翻她的病歷。”

“你可能因此失去挑戰代理權的證據。”

“那就失去。”

顧明瀾當場離席。她認為弟弟又一次獨自決定母親留給家人的東西。不同的是,這次顧硯川沒有掌握材料後替她篩選;完整病歷仍由醫生和專項組封存,他本人也不能自由調取。

聽證暫停,受託人徵求隱私律師意見。法律意見確認,信託風險評估可以要求繼承人提供相關材料,卻無權以代理票利益迫使公開全部診療內容。現有醫學摘要足以判斷顧棲雲在簽署時具備行為能力,不足以判斷是否受到非醫學意義的家庭壓力。

代理票因此不變。

顧承嶠繼續持有11.6%普通事項代理權。顧硯川用可能有利於自己的材料邊界,換來一場明確的程式失敗。

受託人還要求他簽署一份後果確認:若未來發現被隔離的病歷內容與信託風險首接相關,而他當前拒絕授權導致評估延誤,受託人可以重新審查其受益人行為並繼續凍結分配。

顧硯川的律師建議增加“故意隱瞞”門檻,避免他為醫療專家未識別的內容承擔責任。受託人同意改為:只有顧硯川己知相關且拒絕提交時才觸發。

他簽了。限制邊界既保護母親隱私,也給他本人留下不得借隱私藏材料的責任。

下午,晟川機構股東質疑他“以家族隱私阻礙治理”。公司律師建議釋出說明,列明己經提交的相關材料。顧硯川同意由梁蔚然簽發,不親自用母親病情為自己辯護。

公告只寫:完整醫療資料由有權機構封存;與行為能力、死亡複核和白塔相關的專業摘要己依法提供;其餘內容不進入公司資料室。

顧明瀾在家族群裡問:“如果母親活著,她會願意嗎?”

顧硯川回覆:“我不知道。”

“那你憑什麼拒絕?”

“因為不知道,不該預設她願意。”

群裡很久沒有新訊息。

同一天,0718錄音機資料恢復進入關鍵階段。鑑定機構從刪除目錄中識別出三段音訊,涉及顧棲雲與醫生、助理和一名未知男性的談話。依法需要先由專項組判斷相關性,家屬不能先聽。

顧硯川簽署同意鑑定,沒有申請繼承人優先閱覽。他要求若音訊與白塔無關,任何轉寫都不得進入晟川系統。

顧承嶠律師則要求在鑑定前複製完整映象給遺產代理人,理由是防止專項組單方解釋。程競同意由公證機構保管一份映象,不同意任何當事人先持有可播放副本。

雙方都沒有拿到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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