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王凌謹奏,為請行轉運安民諸新法,以利軍國、以蘇民困事:
臣竊惟,陛下聖文神武,運籌帷幄,遣將南征,不期年而元兇授首,嶺表重光。此誠陛下威德所加,將士用命之效也。
然臣蒙恩深重,先任揚州都監、廣陵軍使,後任東南行營留守、轉運使、勾當糧秣甲仗輜重轉運公事,親歷戰地,目擊時艱,於轉運、安民諸務,略有所得,不敢緘默。
今冒死上陳,伏乞聖鑑。
臣觀嶺南用兵以來,大軍轉徙,糧械為急。舊時轉運之法,州縣遞送,民夫徵發,文書旁午,損耗既多,遲誤尤甚。且沿途奸吏,往往剋扣,前線將士時有匱乏之憂。
臣受事以來,日夜焦思,以為非改弦更張無以應非常之需,故斗膽於行營權宜之內,試行數法,幸賴僚屬協力,略有微效。
茲將所設諸端,條列於下,伏乞陛下聖裁,倘蒙許可,或可推而行之,以利將來。
一曰“專設分司,直達包運”,以革轉運遲滯之弊。
臣請於轉運司下,廢州縣層層倒手舊制,行“直達包運”新法。即於洪州、江陵等起運處,將糧秣分裝統一制式、鈐蓋專印之“標準包”,徑僱守信之大型商隊、馬幫,訂立契約,付以定金,命其自起點直運終點大倉。運抵驗訖,即付全款,並給“免役牌”以酬其勞。水路則僱大船,依契直放。
如此,則權責專一,商民無德、為利所驅,必竭力速運,可省中途周折、耗損及奸吏侵漁之患。
依臣所算,若能試行此法,自江右至邕州,途程兩千裡,昔需月餘者,今二十日可達,損耗不及舊制三成。
二曰“釐定新賬,分倉立標”,以杜錢糧淆混之患。
臣設新式賬冊表格,詳列起運、接收、品類、數量、承運、經手、驗核、損耗諸項,日結旬報,清晰可查。
所有物資入庫,皆分倉廩,別種類,懸牌標目。支取時,非有前線將領正式批文與臣司勘核兩相對照,顆粒不得出。
賬冊一式三份,司、所、承運方各執,定期核對,並許行營御史及地方有司隨時抽查。此法行,則賬目如鏡,貪蠹無所施其技,軍資可保無虞。
三曰“以工代賑,平糶恤農”,以收戰地流亡之心。
大軍過後,土地荒蕪,流民載道。臣愚以為,匪患之根,半在飢寒。
故請於修路、築倉、浚河等工程,廣募流民,日給工值或鹽布,使賣力氣而得食,不至鋌而走險;於殘破特甚、物價騰踴之處,許臣司以部分軍儲糧鹽,設“平糶所”,限量售與平民,市價可抑,人心自安;更可將軍中備餘之豆麥稻種,賒貸或散給願耕之民,助其復業。
所費不多,而活人甚眾,使民知朝廷非僅以兵威臨之,實有再生之德。
四曰“嚴明條令,周設恤所”,以保轉輸暢通、民力不竭。
臣已頒《轉運司條令》,凡剋扣盜賣軍資者立斬,延誤損壞者重罰,舉報者厚賞。並揀選精卒,組“途中巡檢”,分段巡護糧道,清剿宵小。又於沿途險驛、大鎮,設“醫療救護點”,遣醫置藥,免費診治患病受傷之民夫、士卒。
如此,法令既肅,保障亦周,人樂趨事,減員甚少。
以上諸端,皆臣於戎馬倥傯之際,因地制宜,欲試行便宜之法。
然臣亦知,此中如“僱商直運”、“以工代賑”等法,頗異舊章,恐招“與民爭利”、“擅更祖制”之議。
臣每念及此,戰慄惶恐。然臣思之,當此戡亂救焚之時,若拘泥常格,必致時機貽誤,生靈塗炭。
臣所欲試行者,皆以“速達軍前,實惠百姓”為的,錙銖皆用於公,毫釐不敢入私,此心可對天日。
伏惟陛下天縱聖明,洞鑑萬里。臣一得之愚,是否可採,萬乞宸斷。
若蒙諭允,乞敕下樞府及戶、兵二部詳議,定為章程,或可推及日後征戰及災賑事宜,則臣幸甚,軍國幸甚。
。陳上瀝披,鉞斧避不故,慘之火水懸倒姓百南嶺憫,苦之雨沐風櫛士將線前念,恩之擢拔遇知下陛然。深實愆罪,事言職越,陋淺見識,卑位年知自臣
。至之命待悚惶任無,威天幹
奏一死昧 凌王 使揮指都軍陵廣、使馬兵知都州揚、事公運轉重輜仗甲秣糧當勾營行南東、使運轉營行、守留營行南東 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