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成七零惡婆婆後:我命由我不由》第204章 《婚姻法》推行的困難(1)

作者:如花不似玉·15小時前

“以前的社會,女人在家裡過的不好想離婚太難了,但現在不一樣了。只要你覺得夫妻感情破裂了,日子過不下去了,就可以向當地法院提出離婚。

這部《婚姻法》賦予了我們女人也可以擁有提出離婚的權利,這是國家是法律賦予我們女人的權利。

不僅如此,離婚的時候,你還可以合理合法的要求帶走夫妻共同財產中的部分財產。

以前女的離婚,基本一紙休書就首接把人趕走了,能帶走的也只是陪嫁物品。

但現在不一樣了,《婚姻法》明確規定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要優先考慮婦女跟兒童,所以以後誰要是讓你們離婚還一分錢沒有的,你們可以勇敢的跟他們說不可能,因為國家賦予了你們合理合法分走財產的權利。”

小胡在旁邊聽的是眉頭都皺的老深了。

他看著下面交頭接耳的人,上前小聲跟尹春嬌說:“尹幹部,請你來是上《婚姻法》的,不是讓你來煽風點火的。”

尹春嬌看著他:“衚衕志覺得我哪一句是煽風點火?這可都是《婚姻法》裡明確規定的各種責任跟義務,以及婚姻雙方享受的權利。

我不跟她們說清楚,那上《婚姻法》的意義何在?怎麼,你是讓我搞形式主義那一套?還是說這是你們街道辦的意思?”

小胡被懟的說不出來話,他可不敢。

尹春嬌不搭理他,繼續說:“1950年五月一號,國家頒佈了這部《婚姻法》,從此以後,我們女性在婚姻中就有對不幸婚姻說不的權利了。”

當時全國21個大中城市中,1950年1月至4月受理離婚案件9300件,法律頒佈後,5月至8月猛增到17763件,增加了91%。

從全國來看,1950年離婚案近19萬件,至1953年到達頂峰,達到了117萬件。而且提出離婚的多數是女性。

離婚的理由大部分是因包辦婚姻引起的,亦有重婚、遺棄、虐待等。(摘自百度)

可就算有了婚姻法,很多女人想離婚也很不容易,甚至有人遭受到了非人的折磨。

綏遠縣一婦女提出離婚,被丈夫用錐子挖了左眼,用鎬頭把腿打斷了。

桃林縣一個丈夫,把提出離婚的妻子帶上腳鐐關在小黑屋裡40多天。

《婚姻法》推行後,反對的不僅僅是普通男人,還有很多的幹部。

他們覺得《婚姻法》一下子把女人捧得太高了,高的讓她們沒把男人放在眼裡。

於是聯合起來,想方設法的不讓《婚姻法》推行。

某地方一個幹部,因為不允許寡婦改嫁,把人吊起來打,結果那寡婦第二天就上吊自殺了。

《婚姻法》實施後,不斷有婦女自殺。上面也很快注意到這個問題,開始“貫徹婚姻法運動月”,開始頻繁開會。

什麼青年會,男人會,婆婆會,媳婦會等等,都是為了宣傳《婚姻法》。

開始的時候力度還蠻大,但隨著災年以及動亂的那十幾年,很多東西沉澱了下去,很多不好的東西又死灰復燃了。

桂玲在外面聽著尹春嬌講的那些話後有很多不認同的地方。

桂玲認為,作為婦聯的幹部,首先就是要勸和不勸分,但凡有個夫妻矛盾,就勸人離婚,可不利於內部團結。

接下來的時間尹春嬌主講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關係,父母在子女關係。

這些都是她們以後在婚姻中遇到的必須要處理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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