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祖宗別罵了,我來給你們平反》第11章 秦法嚴且密?(1)

作者:喜歡刺菜的馬老·9小時前

【“秦法繁於秋荼”是大體屬實,但罪名分類反映了國家管理的精細化】

【傳統指控認為秦代罪名龐雜,近200種之多,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罪名確包括侵犯皇帝尊嚴、誹謗與妖言、叛亂、以古非今與挾書、降敵、盜竊、殺人、鬥毆傷害等類別。】

【睡虎地秦簡證實了這些罪名的大致分類,包括盜竊、殺人、瀆職、誣告等。這種系統化罪名體系雖有嚴厲的一面,同時也體現秦政權以法律規範社會的高度系統性。《田律》《倉律》《金布律》《徭律》等單行法規規制廣泛——從農業生產到倉庫管理、從市場交易到徭役徵發,每一領域皆有明確法條。】

【罪名體系之發達,在國家管理精細化的同時,確實壓縮了個人自由。龐雜的罪名網路是事實,但不能僅僅以此推匯出“苛暴”結論——罪名雖多,其中相當一部分系行政管理規範,而非純粹的人身壓迫。】

【秦婉若】:我們後世講究男女平等,最起碼明面上是這樣,秦朝出土的秦吏對婚姻方面是否符合我們後世的觀念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1.婚姻必須官方登記:無效婚姻還是違法婚姻?】

【婚姻可不是兒戲,須經官府登記(“官”),才能具備法律效力,未婚同居或私奔都可能構成犯罪。】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中,有一個典型案例:

原文: 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己官,當論;未官,不當論。

譯文: 女子甲己為人妻,卻背夫私逃,後被捕獲或自首。她年紀尚小,身高不足六尺(約138.6釐米),是否應判罪?如果她的婚姻己經官府登記,就應按“棄妻逃亡”罪論處;若未登記,則婚姻本身不具法律效力,不構成此罪。】

【離婚程式同樣嚴格:想分手?先去政府報備】

【登記結婚可以不?那麼“好聚好散”——也需要政府發‘通行證’。

原文: 棄妻不書,貲二甲。其棄妻亦當論不當?貲二甲。

譯文: 休棄妻子如果不向官府報告登記,要被罰款“二甲”(約相當於現今25800錢)。被休棄的妻子,也應論罪處罰,罰“二甲”。】

【網上一首熱炒的始皇陛下尊重男女平等,這個觀念是不對的,因為古代一首都是男尊女卑的,但是不可否認,始皇陛下的大秦對於女子的一些權利也是有的】

【秦律維護“男尊女卑”的夫權,但又用法律保護妻、妾的人身權利,不允許丈夫隨意傷害。丈夫毆打妻子屬違法行為,即使妻子兇悍,也不準將其毆打致傷。】

【財產歸屬的特殊規定:連嫁妝都歸丈夫支配,婚前就帶過去的嫁妝,也是丈夫的‘盤中餐’。】

【原文: 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當收,且畀夫?畀夫。

譯文: 妻子犯罪被判處收孥(沒收為官奴婢),她陪嫁的奴婢和衣物等財產,是上繳官府?還是給丈夫?法律規定,是歸丈夫所有。】

【原文: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當收不收?不當收。

譯文: 丈夫犯罪,如果妻子率先告發,她的陪嫁奴婢和衣物等財產就不會被官府沒收。】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秦律對“奸”(男女私情,即婚外情)的打擊極為嚴厲,未婚情侶的私情、人夫或人妻出軌,一律按“奸罪”論處。秦律還特別保護妻子的人身,規定丈夫與人通姦(“夫為寄豭”),或毆打妻子致其耳部破裂,都將被定罪。】

【宋·李清照】:倒是沒想到,秦律竟還護著妻子些。丈夫與人私通、毆打妻子皆定罪,這在如今……(輕輕搖頭)可見世風流轉,有些規矩反倒不如古時分明瞭。

【宋·包拯】:律法當護弱者!丈夫欺凌妻子、背德通姦,本就該治罪!秦律此條,首擊要害,倒是比某些含糊其辭的條文爽快——只是量刑當有度,既要懲戒,亦需合情合理。

【對寡婦再嫁的限制:為守住家庭財產】

【寡婦再嫁並非完全自由,與前夫有子的寡婦,其離婚或改嫁時,不得動用前夫或前夫之子的財產。

原文: 有子者,勿得以其前夫、前夫子之財嫁及入姨夫及予後夫、後夫子及予所與奸者。

譯文: 有兒子的寡婦,不得用前夫或前夫之子的財產去改嫁,或招贅後夫,或送給後夫、後夫之子,或贈予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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