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硯川把請願紙放到一旁,取出一張空白公紙。
“我不能因為她救過人,就斷定欠契為假;也不能替她遷戶、判井權。”
族長道:“既然不能,就把人交回來。”
“我能管的是這次奉差查驗。”
陸硯川將尚未查清的事項逐項寫下:欠契的紙字先後、指印見證、價款與按印時辰互相矛盾;里正印初看像真,經手人不明;麻袋殘片不支援前三日倉促偽造,具體來源未定;“賑乙廿七”對應冊頁缺失;夜間填井者己經截獲,口供與車輛來源仍待核。
“沈青禾既是待查人,也是證物發現人和多件事的見證人。此時交給任何一方私自處置,證言會斷,證物也可能再毀。”
筆尖落在紙上。
《查驗期間禁擅刑告示》。
自初六起三十日內,或縣署複核處置先到之日止,沈氏族中不得以祭雨、族規、欠債為名沉塘祭殺沈青禾與蘇氏;不得私自拘禁、逼供;不得毀匣、改冊、轉移現有證物。
若有違反,由奉差人員記為抗差、妨害查驗或私刑,報縣追究。
陸硯川寫完,又當眾讀了一遍。
“這份告示不判沈青禾無罪,不判欠契無效,也不替任何人分戶遷籍。它只保住人和證物,等縣署複核。”
他在承辦書吏處具名。兩名差役核對差遣憑記,分別簽押。一份貼在查驗棚外,一份由差役帶回縣署備案。
族長沒有去撕。
撕了這張紙,便是當著奉差人員的面毀告示。
他卻從袖中取出一本戶冊副本和那張欠契的副契。
“好,三十日內不祭。”族長把副契壓在桌上,“可她仍是沈族戶下的人。戶籍申報要經村裡,田份在族冊上,糧債也沒有銷。”
他指向沈青禾。
“沒有遷出憑據,她敢私逃,我便報她逃戶。兩畝六分田,一粒糧也帶不走。蘇氏欠著族裡的糧,更不能由她說帶走便帶走。”
禁私刑告示保住了命,卻沒開啟村路。
族長換掉祭繩,拿起了戶籍、田契和債。
蘇婆婆突然攥住沈青禾的衣袖。老人不能說話,只一遍遍搖頭,不知是怕她離開,還是怕自己拖累她。
沈青禾沒有替她作選擇。
她將自己的手覆在老人手背上,等蘇婆婆稍稍平靜,才面向族長。
“既然族裡拿田、水和舊債拘我,我申請分族清算。”
族長眯起眼:“你說走便走?”
“不是現在就走,也不是一句話抹掉戶籍和債。”
沈青禾指向桌上的公紙,請陸硯川只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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