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臨川把頁面拉到最下方,眼睛忽然停住。
“別隻看器材名稱。”他說,“交接簽名下面還有一行手寫備註,被裝訂孔壓掉半截。”
證物管理員調取高解析度歸檔圖。紙張左緣的兩個孔洞切斷了筆畫,只剩一串斷續字元。顧臨川沒有讓系統自動補全,而是把同一天的器材交接冊申請出來。
“授權範圍只含周錚案。”證物管理員提醒。
“我不看其他案件內容,只檢索同批次器材編號格式和交接人簽名。”顧臨川語速很快,“欄位脫敏,時間限定在這件護具移交前後兩小時。能開嗎?”
唐礪看向家屬代表:“會核到同一批器材的編號,但不展示其他人的身份和案情。”
“開。”家屬代表說。
授權補充完成後,交接冊只返回七條脫敏記錄。顧臨川把手寫備註與編號欄並排,先比數字間距,再比字母收筆。同一名器材移交人在七條記錄裡都把數字一寫成短豎,把七的橫畫壓得很低。
“這裡。”顧臨川點住被裝訂孔切掉的字元,“可見部分是B、短豎、低橫七。按照同批次編號格式,不做影像猜補,候選只剩B-17開頭。”
沈硯抬眼看他:“只能證明格式候選。”
“所以還差尾號。”
顧臨川調回最初封條照片,沒有盯護具正面,而是沿透明內袋邊緣一點點移動。照片右下角被主封條壓著一張器材交接小票,紙角反光,只露出兩位尾號。
“零六。”林見夏先看清。
證物管理員把庫存登記中的內裝物編號調出:“登記號B-17-06。”
三處資訊終於接上:非沈硯簽名的器材交接記錄留下B-17開頭,最初封條照片留下尾號06,封存箱內登記號為B-17-06。再加上箱角磨痕、封條切口和透明內袋折線的連續影像,原物身份有了獨立於沈硯個人意見的核驗路徑。
顧臨川沒有停在口頭判斷上。他把對應欄位列成四欄,每一欄都標出來源和侷限:器材交接冊證明同批次編號規則;手寫備註證明字首可見部分;封條照片證明尾號;歷次影像證明入庫後包裝連續。
“確定,當前箱內護具與最初交接記錄指向同一編號。”沈硯說,“可能,缺頁影響安裝位置復原。猜測,附件為何缺失。三者不能混。”
證物管理員複核後給出自己的正式意見:“原物身份可以重新具名。固定點位仍待其他材料補證。”
申請方的補充意見幾乎同時彈出,措辭更強硬:編號來自殘缺手寫內容和照片區域性,無法排除同批器材混裝;即使同號,也不能證明其處於死亡發生時的安裝狀態。
唐礪看完,只回了一項程式申請:“請求對原物外層進行不開封光學核驗,並由證物管理員、器材交接記錄持有人和家屬代表共同見證。核驗目標僅限編號,不涉及死因。”
家屬代表問:“為什麼不直接開啟看?”
“現在開內封,會多出一次新的接觸記錄。”唐礪說,“隔袋能確認,就不增加汙染風險。”
證物管理員將封存箱移入光學臺。裝置從三個角度投下冷光,透明內袋裡的護具被緩慢照亮。正面編號被一段摺疊標籤擋住,側邊卻有一道雷射刻碼。最初入庫時拍攝角度過低,這一處從未完整顯示在目錄縮略圖裡。
鏡頭推進,字元逐個清晰。
B-17-06。
證物管理員當場讀取兩遍,唐礪核對錄影時間戳,林見夏確認光學臺未對包裝施加擠壓。顧臨川把刻碼位置與最初照片中護具邊緣的鉚孔關係做了靜態比對,兩者方向一致。
家屬代表在見證欄簽下姓名。輪到沈硯時,簽名框沒有出現鑑定人選項,只有“在場觀察人員”。他按許可權完成確認,沒有越過那條已經落下的邊界。
重新具名封存的檔案隨即生成:周錚案涉案護具,編號B-17-06;原物身份由交接記錄、封條照片、連續包裝影像及不開封刻碼核驗共同支援。固定位置紙質附件缺失,安裝方向和死亡責任不在本次確認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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