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現破曉時》第350章 立法之艱1(2)

作者:炒什錦·14小時前

這還僅僅是動物的問題,植物就更難界定了,在化形之前,ta們甚至沒有嘴巴,沒辦法發出聲音。

那麼要如何判斷ta能否和人類進行交流呢?有沒有可能,某株植物其實已經有了靈智,也可以和人類交流,只是人類沒懂呢?”

鹿語聽得一愣一愣的,這確實是她從未設想過的角度。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這是不是想得太複雜了?

就算界定錯了那又怎樣?如果真出現了常玉玲說的那種情況,人類因為沒明白“植物妖怪”與人類的互動,而錯手殺了“妖”,那也不會有人知道的。

又或許有人覺得,界定妖與動物這個命題就像界定什麼是人一樣無理取鬧。

有很多事情是很難用文字去清楚描述界定的,但很多時候只需要看一眼就能分辨。

就比如,如果將人界定為:兩隻眼睛、一隻鼻子、一張嘴巴、兩個耳朵、無羽無毛、成年後可以雙腿直立行走的生物。

那難道毛髮比較旺盛的人就不能稱之為人了嗎?難道失去了一隻耳朵、或者因病無法雙腿直立行走的那些人就不是人了嗎?

當然不是。

只要不是神經病,就都能不靠所謂定義去判斷一個人是否是人。

同樣的,只要腦子正常,就都能判定那些動植物是否能稱為妖。

可只要涉及到立法,這些事情就不能只是用“覺得”來判斷。

如果沒有嚴格界定,那未來就很可能出現一些極端案例。

比如:“A宰了一隻雞,被一直仇視他的B看見了,B報警稱A殺了妖怪,按法律應該與殺人同論。

A說他只是殺了一隻雞而已,那隻雞並不是妖。

B說,那隻雞隻是沒有化形,並且拿出影片證明,A殺雞的時候,雞叫了,分明是在求救。

人類聽來,那隻雞可能只是在叫,但如果讓一直雞妖來聽呢?指不定真能聽出那隻雞在求救的意思來。

這種情況下,應該判A殺妖,還是判B誣告呢?”

再比如:“因為法律界定不明確,C鑽了法律的空子,專門捕獵一些還沒有化形的妖怪往外售賣。

D發現之後報警,說C在獵殺妖怪,但C說,他只是抓了只老鼠、抓了只野貓,甚至只是拔了根草而已,根本沒看出那些是妖怪。

這種情況下,又應該判C違法,還是判D誣告呢?”

誰也不能肯定地說這些事在未來一定不會發生。

如果關於妖的立法真的界定隨意,這樣的案件在未來可能根本稱不上極端,甚至會經常發生。

這可不是危言聳聽。

鹿語摩挲著下巴,“聽起來還真是挺難的。”

常玉玲咕咚咕咚喝了一大口水,“這已經是一系列問題裡相對來說比較好解決的一個了。”

鹿語:?好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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