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後,我的消費全額返現》第56章 勞動仲裁勝訴(1)

作者:寒月墨染江山·5小時前

回到星川時,劉敏已經把仲裁材料攤滿了整張會議桌。

雲盛的補充說明先一步送到。標題寫得很穩:《關於林川解除理由及專案責任引用依據的情況說明》。正文卻只用一句話帶過恆輝階段性核驗意見:該意見尚非最終審計結論,不能推翻公司當時基於內部覆盤作出的管理判斷。

何旭看完就把紙按在桌上:“他們還想拿‘當時判斷’糊過去。”

林川沒有發火。他把恆輝會議記錄、勞動監察受理回執、雲盛工資暫緩郵件和專案獎金公示前後版本依次排開。

“那就讓他們解釋。”他說,“當時的判斷,依據是哪一頁、哪一個賬號、哪一條許可權記錄。”

這一晚,星川舊辦公室沒有人提前搬去新樓。工位箱堆在牆邊,白板上還留著恆輝互動稿的流程箭頭。林川坐在燈下,一頁頁核對證據目錄。他沒有把第三方審計階段性意見寫成雲盛最終造假,只標註為“解除理由引用依據已被客戶側核驗事實動搖”。

律師提醒他:“仲裁庭看的是工資、獎金、解除理由和程式。恆輝事故真相只能作為解除依據是否充分的材料,不能替代全部責任審計。”

“我知道。”林川把一句情緒化表述刪掉,“我們只要求他們為扣錢和辭退拿出依據。”

第二天上午九點,仲裁庭的小會議室裡坐得很滿。

雲盛來了人事經理、法務和專案管理辦公室代表。趙凱沒有坐在代理席,只坐在後排旁聽位。林川進門時看見他,對方低頭翻著手機,像是根本不在意,可螢幕亮著的頁面停在恆輝澄清函郵件列表上。

仲裁員先核對雙方身份,再把問題壓得很窄:“今天只補充工資暫緩、專案專項獎金歸屬以及解除理由相關證據。雙方不要擴充套件到商業競標。”

雲盛法務先發言。他承認林川曾在核心專案中承擔產品負責人職責,也承認工資和績效暫緩,但強調公司內部事故報告顯示林川存在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在責任核定前暫緩結算,並調整專案獎金歸屬。

律師問:“請說明重大過失對應的原始操作記錄。”

雲盛法務遞上一份覆盤摘要:“事故發生後,公司基於專案組彙總材料作出判斷。”

“彙總材料是誰形成的?”律師繼續問,“林川賬號在事故視窗內是否具備策略引數寫入許可權?”

雲盛法務頓了一下:“許可權問題仍在恆輝完整審計中。”

仲裁員抬頭:“那公司解除決定裡引用的‘未經流程調整策略’,是否已有可提交的後臺寫入記錄?”

會議室一下安靜。

人事經理低聲和法務說了兩句。法務把話接過去:“當時內部覆盤材料顯示,林川作為專案負責人,對結果負管理責任。”

“管理責任和直接操作責任不是一回事。”林川開口,聲音不高,“雲盛的解除通知寫的是我未經流程調整策略,造成重大損失。你們扣的是我的工資、績效和專案獎金,不是給我做管理提醒。”

仲裁員看向雲盛:“請正面回答。”

雲盛法務翻了幾頁,最終只說:“公司目前無法提交完整後臺寫入原始記錄。相關裝置保管和賬號使用說明仍在補充。”

劉敏坐在旁聽席,手裡的筆停了一下。

林川沒有回頭。他知道這句話已經夠了。

接下來是專案獎金。雲盛提交的內網公示截圖裡,林川的名字在第一版執行負責人欄,第二版被移到“離職待核”備註,第三版直接消失,獎金歸屬改到趙凱負責的創新產品中心。雲盛解釋為專案事故後調整貢獻認定。

律師把三版截圖放在投影上,又調出雲盛對外風險函:“調整發生在解除通知之前,還是之後?”

人事經理低聲說:“流程上是同步處理。”

“同步處理不是時間。”仲裁員提醒。

”。實核步一進去回要需點節程流分部“:僵始開表的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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