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後,我的消費全額返現》第224章 銀行經理認罪(2)

作者:寒月墨染江山·3天前

十年前,父親一次次去銀行解釋,工廠沒有逾期,裝置已經完成,只差驗收和回款。櫃檯後面的人卻早就知道,那場複核並不是為了判斷恆遠還能不能活,而是為了讓它失去最後一口氣。

他想起父親讓他把每一張紙留住。真正等到有人開口,最容易犯的錯,反而是急著讓一句認罪替所有材料蓋章。周啟明收了錢、改了意見,不等於他能證明會議室外的每一個決定,更不等於銀行裡所有經辦人都參與了安排。

“第一次為什麼把意見改成‘風險可控’?”林川問。

“因為那時雲盛還沒發終止函。要是提前寫成重大風險,流程會留下時間差,也可能觸發更高層複核。”周啟明說,“先寫可控,等終止函一到,再以情況突變為由壓降,表面上就是銀行對新風險作出的正常反應。”

這句話與魏成海所說的“兩套時間”嚴絲合縫。

雲盛賬裡,銀行動作被拆到撤單之後;銀行檔案裡,第一次風險意見被換掉。兩邊都留下真實檔案,真正被抹去的是決定形成的時間。

律師把兩版貸後意見、四封郵件和魏成海證言摘要依次擺開,只問周啟明親歷的部分。周啟明確認第二版由他簽字,壓降執行表由他核過,提前到期通知由他參與送達。魏成海賬冊上的補件流轉號,與他工作本記錄的是同一筆業務,但他沒有拿走或撕毀賬冊第七頁。

“十八萬元是誰提出的?”

“聯席會散場前,安洲的人說,事情辦完會有一筆辛苦費。”

“你有沒有拒絕?”

“沒有。”

“錢到賬後,有沒有退回或者報告?”

“沒有。我把其中十萬元轉進定期,剩下的用於家裡裝修。定期到期後的去向和裝修付款,我都帶來了。”

周啟明從檔案袋裡取出兩組流水和票據。律師沒有立刻接,而是逐件拍攝外觀、編號,再由他本人說明來源。金額能夠銜接,不代表每一筆用途已經完成鑑真,記錄員把“本人自述”與“待外部核驗”分成兩欄。

林川問:“你上次為什麼隱瞞?”

“我以為只承認改意見,還能說自己是執行命令。”周啟明看著那張十八萬元流水,“承認拿錢,就不能再把自己放在外面。”

“那今天為什麼說?”

“魏成海連自己做過假賬都認了。”他的聲音發緊,“他沒替自己找乾淨位置。我卻還在拿家人當擋箭牌。”

林川沒有接下這句悔意。他把一份空白補充說明推回周啟明面前:“別寫因為誰感動。寫你做了什麼。”

周啟明拿起筆,從聯席會時間、參會身份、修改複核意見,到收回額度、推動提前到期和收取十八萬元,逐項寫下。他刪掉了兩次“被迫”,改成“明知恆遠沒有新增逾期,仍按預先安排執行”。

寫到最後,他抬頭看向自己的律師:“這算認罪嗎?”

“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由有權機關依法判斷。”律師說,“你可以承認事實,也可以主動提交,沒人能替你預定結果。”

周啟明沉默片刻,在最後補了一行:本人願就收取利益、隱瞞真實風險意見並參與非正常授信壓降承擔相應責任。

“我認。”他說,“該我擔的,我認罪。”

簽名落下後,他沒有再提免責。兩名律師逐頁回讀,周啟明改正一個會議日期,對每頁簽字按印。轉賬流水、資金去向材料和補充陳述分別封存,四封郵件及魏成海證言只作為交叉核驗材料,不由他代替別人確認。

當天傍晚,周啟明在自己的律師陪同下,帶著封存目錄和主動說明材料前往有權機關。林川沒有同行,只在事務所收到一張材料接收回執的脫敏副本。

回執不能替代調查結果,也沒有直接寫下趙天雄的名字。

但十年來第一次,銀行端有人承認:恆遠的授信不是在風險出現後被正常收回,而是有人先定下結局,再補齊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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