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對婚約的約束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大明律》明確規定:女方收了聘禮後無正當理由悔婚,杖六十;另嫁他人者,杖八十;若女方父母將女兒另許他人,杖一百。】
【此外,明朝還出現了“訂婚書”制度,也就是書面的婚約憑證,一旦雙方簽字畫押,便具有法律效力。】
【有了訂婚書,悔婚一方的責任就更加明確了,官府處理此類糾紛時也有據可依。】
“明朝的律法最清楚,有婚書為證,誰也別想賴!”
“這個好,口說無憑,寫了字才算數。”
“不過以前不識字的人多,這婚書誰來寫?”
“找村裡的秀才啊,再不濟讓里正寫也行。”
“反正有了白紙黑字,官司就好打了。”
明朝
朱元璋聽到“訂婚書”三個字,眼睛一亮:“這個法子好!白紙黑字,誰也甭想抵賴!”
“陛下,若能推行婚書制度,民間因婚約產生的糾紛必能大大減少。”李善長贊同道:“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人,空口無憑,誰都可以翻臉不認賬,有了文書便好辦多了。”
“咱看這事要辦!”朱元璋大手一揮:“以後凡民間定親,一律要有婚書!誰要是悔婚,咱就按婚書上的來治罪!”
“陛下,那不識字的百姓怎麼辦?”馬皇后在一旁提醒道:“總不能讓全天下的人都去讀書識字吧。”
朱元璋一愣,隨即說道:“那就讓里正、保長代寫!再不行就按手印!咱就不信,按了手印還有人敢賴!”
“這倒可行。”馬皇后笑著點了點頭。
【清朝基本沿襲了明朝的法律,但在具體執行中,民間風俗對婚姻糾紛的處理影響更大。】
【在清代,女方收了聘禮後如果悔婚,通常由族長或地方鄉紳出面調解,女方需要退還聘禮,並支付一定的賠償。】
【如果調解無效,訴諸官府,則按照《大清律例》的規定處理,女方悔婚者杖六十,另嫁他人者杖八十。】
【此外,清代民間還形成了一種“退婚書”的風俗,即悔婚的一方需要寫一份正式的退婚文書,說明退婚理由,並由雙方家長簽字畫押。】
【這份退婚書不僅是對雙方的交代,也是為了證明女方已經恢復了自由身,可以另行婚配。】
“還要寫退婚書,這規矩倒是挺正式。”
“可不是嘛,不寫清楚,以後誰敢再娶她?”
“不過女方要是被退了婚,名聲也不好聽。”
“那總比挨板子強。”
【縱觀古代各朝法律,收了彩禮不結婚的後果,可以總結為三條:】
【一是退,女方必須退還全部聘禮,這是最基本的要求。】
【二是賠,多數朝代還要求女方額外支付賠償,作為對男方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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