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宣判是在兩週後。
十二月三號,星期三。
那天很冷,零下二度。我穿了件黑色羽絨服,圍了條紅圍巾,是我媽織的,粗毛線,扎脖子。
法院門口,張翠花沒來。後來我才知道,她前一天晚上在村頭小賣部打麻將,跟人吵了一架,血壓高了,在家躺著。
林建軍一個人來的。他穿了件舊軍大衣,站在臺階下面,縮著脖子。
林建斌也來了。他坐在旁聽席最後一排,帽子壓得很低。
開庭。
書記員宣讀判決書。
我聽得很仔細。一條一條。
“一、經審理查明:位於錦園小區3棟2單元501號住房,登記於原告蘇晚名下,單獨所有。全部購房款八十二萬元,來源於原告父親蘇建國向開發商的直接轉賬。原告父母於2019年6月10日簽訂書面《贈與協議》,明確該款項贈與蘇晚個人,並經林家村村委會見證。該房屋不屬於被繼承人王桂蘭的遺產範圍。王桂蘭所立代書遺囑中,處分該房屋的內容,依法無效。”
“二、被告方提交的《家庭財產協議》及二十萬元《收條》,經司法鑑定,其上‘蘇晚’簽名均非原告本人書寫,系被告林建軍、張翠花偽造,本院依法不予採信。”
“三、被告張翠花在庭審中自認,涉案代書遺囑系其操控被繼承人王桂蘭按手印形成。且該遺囑兩位見證人與繼承人林建軍存在親屬關係,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利害關係人情形。該份代書遺囑,整體無效。”
“四、被繼承人王桂蘭名下的銀行存款十八萬元、林家村二層自建房及金銀首飾若干,按法定繼承辦理。由第一順序繼承人林建軍、林建斌平均分割。”
“五、案件受理費四千三百元、保全費一千五百二十元、筆跡鑑定費三千六百元,合計九千四百二十元,由被告林建軍、張翠花共同負擔。”書記員唸完。
我坐在原告席上,沒動。
我等了大概有三秒鐘,才反應過來,
贏了。
我贏了。
錦園的房子,是我的。
那張遺囑,廢了。
林建軍“騰”地站起來。他臉漲得通紅,指著審判長,手指都在抖:“不行!那是我媽的!那房本來應該是我家的!她憑什麼,”
法警走過來,按住他肩膀。
“被告,安靜。”
他被按在椅子上,嘴裡還在罵。
這時候,一個我沒想到的事發生了。林建斌從旁聽席最後一排站起來。
他走到法庭中間。
“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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