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方提出和解,願意公開註明梔光貢獻,但要求盛梔意不再追查外部顧問的付款路徑。
她拒絕了:“署名可以補,來源不能刪。”
林妍在旁邊小聲說:“他們總喜歡把兩個問題裝進一個盒子。”
盛梔意把和解文字推回去:“那就拆開談。”
鑑定報告最終確認,專案方複製了梔光整套風險退出邏輯,來源指向外部顧問;顧問的付款路徑與衡川諮詢、韓崇基金存在交叉,但還需要司法機關繼續核驗。
委員會決定暫停複製條款的適用,保留梔光的原始署名和執行資格,並將資金交叉部分移交監管機構。
盛梔意簽收報告,沒有把結論寫成勝利宣言。她只要求專案方在下一版標準裡增加來源登記和版本追蹤。
周聿珩在旁聽記錄上補了一句:歷史檔案接觸許可權需要獨立審查。
夜裡,鑑定機構又發來一封補充郵件,附件是外部顧問最後一張發票。
發票備註只有一行:婚房書房,資料保管費。
發票的開具方是一家己經登出的資料整理公司。公司登記地址與當年外包培訓公司的倉庫相距不到兩公里,負責人卻是周氏舊行政主管的親屬。
盛梔意要求律師把發票、合同、門禁和纖維鑑定全部編入同一份證據目錄。有人提醒她,證據之間還沒有完成首接因果,公開時不能寫成完整鏈條。
“那就寫成待核驗鏈條。”她說,“空白處也要留在記錄裡。”
外部顧問申請提交說明,稱自己從未進入婚房書房,只接收過專案方轉交的檔案。專案方負責人則說,檔案是從周氏舊檔案室送來的。
兩份說明互相錯開,卻共同指向同一個中間人。中間人的名字不在顧承川第一份受益名單裡,出現在補充頁的“僅保管”一欄。
周聿珩旁聽聽證時,委員會詢問他是否認識這名中間人。他承認對方曾擔任秘書處檔案協調員,負責處理董事會資料,不負責專案資金。
“你有沒有批准過他進入婚房書房?”
“我需要查授權記錄。”
“如果記錄找不到呢?”
周聿珩停了停:“找不到也要把缺失寫清楚。”
盛梔意坐在提交人席位,沒有替他補充任何資訊。她讓鑑定機構把顧問培訓稿中的特殊標記與梔光草案的筆跡區別開,確認複製內容來自電子檔案,而非口頭交流。
鑑定報告的附表顯示,顧問曾在一次內部會議上開啟過一份名為“婚房資料”的壓縮包。壓縮包密碼由專案方負責人提供,密碼提示是一個日期。
日期正是周聿珩與盛梔意簽署離婚協議的前一天。
專案方律師申請刪除密碼提示,理由是與案件無關。委員會拒絕,要求保留後設資料和修改記錄。
盛梔意問:“密碼提示能證明誰設定的嗎?”
鑑定人員回答:“不能單獨證明,但能幫助確定檔案流轉時間。”
“那就按它能證明的範圍使用。”
聽證會最後,專案方承認使用了梔光的退出邏輯,並同意在標準檔案中補充來源說明。但對於資料如何進入顧問手裡,專案方仍稱需要內部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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