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越的出境記錄把調查帶到北方小城。
監管機關確認,L-3-07對應療養院第三號儲物櫃。顧越抵達小城後,沒有入住酒店,首接租用一間短期倉庫,租期只有十天。
盛梔意讓協查組先申請異地勘驗,拒絕周氏律師提出的“以集團名義加急調檔”。
律師在電話裡說:“周氏可以提供更快的通道。”
“快不等於合法。”她回答,“檔案由監管調取,周氏只提供裝置清單。”
小城監管人員帶著封存箱抵達療養院舊址。第三號儲物櫃的鎖己經換過,原鑰匙卻還掛在管理員牆上。管理員試了兩次,鎖芯終於轉動,櫃門裡只有一個空燈盒、一把舊鑰匙和一張未寄出的明信片。
明信片正面畫著北方雪原,背面寫著:真正的收件人離開後,燈可以留給下一盞。
顧遙把明信片送入證物袋,先拍攝再讀取。紙張上的“澄”字被人用透明膠帶覆蓋,膠帶邊緣留著指紋。
林曼拿著儲物櫃鑰匙,在走廊裡找鑰匙孔。她誤把一臺自動販賣機側面的維修鎖當成櫃鎖,鑰匙剛插進去,機器便掉下一罐咖啡。
“我只是測試裝置。”她抱住咖啡罐。
管理員看著地上的硬幣:“裝置也給你結果了。”
林妍把咖啡罐收走:“飲料先封存,免得再多一件證物。”
笑聲過去,協查組開始核對儲物櫃登記。第三號櫃的最後一次開啟,發生在三年前一名葉姓女性出院後的第二天;操作人使用的賬號屬於顧越。
“他拿走了什麼?”盛梔意問。
管理員翻出舊清單:“原本登記有兩隻燈盒、一隻鑰匙袋和三份紙質檔案。現在只剩空燈盒。”
“兩隻燈盒?”
“一隻來自公益站,一隻來自基金會。”
許澄透過影片確認,公益站那盞燈的底座編號與監管站儲存的燈不同。兩盞燈同批製作,卻不是同一盞。
顧遙調取北方小城的臨時安置檔案。檔案裡,一個女孩曾短暫登記為葉澄,後來隨監護人更換姓氏,去向中斷。她的出生年份與盛梔意不符,身份替代的可能性進一步降低。
葉瀾看到女孩檔案後,沉默很久:“她就是我當年送走的孩子。”
“你確定?”
“我記得她左手腕有一顆小痣。檔案照片裡看得到。”
盛梔意讓鑑定人員核對照片後設資料和公益站舊底片。照片中的女孩手裡提著一盞玻璃燈,燈罩上貼著一枚藍色圓點。
“藍點是我貼的。”許澄說,“當時兩盞燈外觀一樣,我怕送錯。”
顧遙把兩盞燈的編號寫入時間線。送給女孩的那盞燈,後來隨她出院離開;留在婚房的燈,來自基金會。
周聿珩在迴避席提交母親基金的燈具採購記錄。記錄顯示基金會一共購買三盞燈,其中兩盞送往公益站,一盞留在周母個人保險櫃。
“第三盞什麼時候被取走?”盛梔意問。
“保險櫃日誌顯示三年前。”顧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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