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階段:原配王寶釵女士去世時(1979年冬)
陳律師用筆點著紙面,“煤礦是1979年初購買的,有這份購買合同和銀行聯合憑證,鐵證如山,寶山煤礦是紀大山先生與王寶釵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後來煤礦賣掉,所得的十幾億資金,依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轉化形態。
王寶釵女士去世時,這十幾億的一半,也就是50%是屬於她的個人財產,另一半歸紀大山先生。
王寶釵女士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當時是:丈夫紀大山、兒子紀向東、女兒紀秀蘭,王寶釵女士的父母當時已不在世,那麼這50%的遺產,由這三人均分。”
陳律師寫下算式:50% ÷ 3 ≈ 16.67%
“也就是說,紀向東先生、紀秀蘭女士,你們二位在王寶釵女士去世的那一刻,就已經各自擁有了整個資產池16.67%的份額,注意,這是你們的個人財產,不是你們父親的遺產。”
紀向東挺直了背,手指微微發顫。
紀秀蘭止住了哭聲,睜大眼睛聽著。
第二階段:紀大山先生去世時(2023年1月)
陳律師換了一張紙,繼續寫。
“紀大山先生去世時,現有的資產裡,已經包含了紀向東先生和紀秀蘭女士各自16.67%的份額,扣除這兩份之後,剩下的66.66%才屬於紀大山先生和現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在紀大山先生去世時,需要先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切分出50%,也就是總資產的33.33%直接歸現任妻子個人所有,剩下的33.33%,才是紀大山先生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來分。
法定繼承人共五人:現任妻子、紀向東、紀秀蘭、現任妻子所生的一子一女,沒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況下,五人平均分配。
即每人分得紀大山先生遺產的 1/5,紀大山先生的遺產佔總額的33.33%,所以每人分到 33.33% × 1/5 = 6.666%。”
陳律師抬起頭,把兩張紙並排放在一起,用筆將兩個數字圈了起來。
“最終結果:
紀向東先生、紀秀蘭女士,你們二位各佔:16.67%(從母親處繼承)+ 6.666%(從父親處繼承)= 23.336%。
現任妻子:6.666%(從丈夫處繼承)+ 33.33%(夫妻共同財產切分)=39.996 %。
現任妻子所生的兩個孩子:各6.666%。
總計:23.336% × 2 + 39.996% + 6.666% × 2 = 100%。”
陳律師放下筆,“這筆遺產的賬,算的清清楚楚。”
客廳裡安靜了一會兒。
紀秀蘭喃喃道,“也就是說,媽留給我們的,比爸留給我們的還多?”
陳律師點頭,“是的,因為王寶釵女士走得早,她那一半財產在當年就完成了繼承確權,沒有經過二次稀釋,而紀大山先生的財產要經過夫妻共同財產切分,分給現任妻子一半後,剩下的才由五個孩子平分。”
紀向東沉默了很久,忽然笑了一聲。
那笑聲裡有苦澀,有釋然,更多的是一種說不清的複雜情緒。
“我媽,三十年前就算好了這一步。”
他轉頭看向鐵盒裡那封信,信紙上的字跡娟秀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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