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臨嶽守著開封路線。管理員拆外封、核內袋;東西與單相合,白灰只在外封角。值守換新封,寫明原因,當日視窗已過,他們仍沒見到承辦人。
換封時,舊封條沒有丟進廢紙簍,而是貼到轉交單附件。新封條另起時點,兩者之間由側臺清點記錄銜接。若只留下新封,第二日看起來便像箱子從未退過。
陳望在旁核出白灰沒有進入量水盞防護套。寧照微拒絕進一步檢驗白灰來源:“知道它在外封、箱內無混入,足夠決定能否轉交。追它來自緩坡哪一寸地,不增加姓名證據。”
第600日,第二次送櫃。值守核過新封,卻發現備用結套在單上記作兩件,實物是一個完整結套加一段散佈。散佈不能湊成第二件,管理員再次退單重列。
散佈仍是任務公物,不能因不足一件便隨手扔掉。櫃檯把它轉入普通耗材回收欄,另開一行;完整結套留在本批。轉交單由此少一件,回收單多一段,兩邊數量同時閉合。
顧臨嶽檢查散佈時發現它正是第582日重包結口裁下的餘料。這個來歷解釋了它為何在箱中,卻不讓它重新成為可用結套。材料記錄若不連貫,正常轉交本身就可能被誤讀成有人私自拆件。
有人埋怨兩次都沒簽成。寧照微說:“簽得晚不允許把第三處提前補上。”
陳望沒有去櫃檯後門等。他們來交材料,不是堵人。若正常流程由別人簽收,結論就應照此改變。
第601日下午,剩餘材料第三次送到公開櫃檯。
接收人從內側取過轉交單,先驗封條,再逐項讀臨時號。他正是陳望此前在區域物資接洽中見過的那名公開經手人。
陳望也認出了他,卻沒有搶先叫名。姓名要由當批簽署落下,人身辨認則歸顧臨嶽的現場欄。陳望只把第599、600日兩次退單放在櫃面,供接收人核更換封條和改數原因。
對方先對舊封附件,再查新封缺口,最後檢查回收欄是否已把散佈剔出。整個過程沒有一處需要談此前接洽,更沒有人問他為何連續經手不同批次。
顧臨嶽只做人身辨認,在現場欄寫:與此前公開接觸者為同一人。
接收人核完批次,把完好襯層、備用結套、紙帶和防護套逐件收進櫃後。他不問三輪結論,也不碰破損襯層檔案。
“數量相合,封條相合,損耗件不在本批。”他說。
隨後,他在當批接收欄親筆寫下:韓縝。
櫃檯公筆的墨色比前兩處淺。韓縝寫完又在批次結清格畫了一道短勾,表示只接收單上剩餘材料,不承接破損襯層、主體外架或原始試驗記錄。管理員複誦範圍,雙方才交換回執。
第三處書寫終於出現。不是為回應身份詢問,也不是專程來認人,只是他在正常剩餘材料轉交中為這一批簽收。
這個出現方式本身也進入了流程記錄:材料先到,人按值守職責接手,姓名最後隨簽收落下。
陳望沒有追問韓縝是不是本名,也沒有問他屬於哪裡。韓縝抬頭:“還有別的材料?”
管理員答:“本批沒有。”
“那就結清。”
交談止在材料上。
第602日,寧照微核三處書寫。第一處是此前接洽限量抄件,第二處是當前任務材料轉交單原件,第三處是公開櫃檯當批簽收回執。三處分別形成、分別歸檔,不能把任何一處轉抄成另一處。
她把三處按形成先後抄成一列,不把字跡相似當作唯一依據:舊接洽記錄先形成;當前轉交單在本輪材料流程中形成;親筆簽收回執在兩次退單後的第三次送櫃形成。正常流程的時間順序本身可核。
顧臨嶽只在最後一處旁籤人身辨認。他沒有籤第一處舊記錄,也不判斷兩種墨跡是否同手。陳望則只籤自己親見的抄件領取、原單查閱和櫃檯簽收三個時點。
前兩處同名仍只證明簽名被重複使用;第三處本人當場簽字和顧臨嶽的人身辨認,才把姓名與他們此前見過的公開經手人相連。
陳望寫下有限結論:“此前公開接洽者使用韓縝之名,並親筆簽收本輪該批剩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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