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眼無聲》第166章 判決(1)

作者:劉劉劉劉劉少爺·14小時前

二零零二年八月。濱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庭審日。旁聽席滿了。兩百個座位。坐了兩百人。站了三十個。走廊站了。門口站了。窗邊站了。來了很多人。碼頭的。倉庫的。工廠的。第三電器廠的工人來了五十個。穿藍色工裝。胸口印了文俊兩個字。來了。坐了。安靜。

徐文俊坐在最後一排。左邊趙明遠。右邊海妍。老關坐在中間排。方遠征穿了警服。坐在前排。檢察系統的位子。

周明沒有來。

九點。法警開了門。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三個人。上了臺。坐了。

法警帶了人。周長青。灰中山裝。釦子扣到最上面。頭髮白了。半年前抓的時候沒有全白。現在全白了。但臉沒有變。方的。硬的。沒有表情。跟喝茶一樣。

周長青站了被告席。看了旁聽席。掃了。從左到右。慢。看到了老關。看到了方遠征。看到了最後一排的徐文俊。看了兩秒。沒有點頭。沒有搖頭。收了。看了前面。

審判長唸了。

被告人周長青。男。一九四五年生。原長青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恆達電子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原恆通貿易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長青自一九九零年起。利用恆達電子有限公司從日本進口二手電器。拆解後獲取軍用電子晶片。走私軍用物資。數量達一百二十餘片。價值人民幣三百餘萬元。

被告人周長青自一九九二年至二零零零年。利用職務便利。行賄國家工作人員黃某人民幣十萬元。牟取不正當利益。包括掩蓋走私犯罪。干預司法調查。調離辦案人員。

被告人周長青。一九九五年。因被害人徐永福發現其走私軍用晶片犯罪行為。指使他人對徐永福實施犯罪。在徐永福飲酒中投放鎮靜劑。致徐永福意識喪失後。推入江中。造成徐永福死亡。經法醫鑑定。被害人血液中檢出鎮靜劑成分。原酒駕墜江結論予以推翻。

旁聽席安靜了。兩百人。安靜了。空調嗡嗡響。低的。白的。

老關的手在膝蓋上搓了。搓了又停。停了又搓。眼圈紅了。忍了。沒有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被告人周長青犯走私軍用物資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死緩。

周長青沒有動。沒有說話。沒有低頭。沒有抬頭。站了。直的。灰中山裝。釦子扣到最上面。跟來的時候一樣。走了。法警帶了。走了。門關了。

旁聽席響了。有人哭了。有人嘆了。有人小聲說了。第三電器廠的工人沒有說話。坐了。安靜。穿藍色工裝。胸口印了文俊。坐了。

一個旁聽的老漁民站了。白了頭髮。六十多。手粗的。黑的。臉上皺紋深的。像碼頭的木頭。站的。站了三秒。坐了。坐了沒有說話。但眼睛紅的。忍了。沒有流。

他認識徐永福。碼頭扛蛇皮袋的。一起扛過。九四年。九五年。扛了兩年。徐永福走了以後他還在扛。扛到現在。扛了七年。七年了。今天來了。來了聽了。聽了判了。判了故意殺人。死了。徐永福是被殺的。不是酒駕。是被殺的。殺了六年才判。判了。值了。

審判長敲了錘。咚。安靜了。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周長青沒有說話。法警帶了。走了。門關了。

海妍在旁邊小聲說了。文俊。他不會上訴。

不會。

他認了。

他不是認了。他不在乎。他在乎的只有周明。

庭審結束。人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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