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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我媽送進了警察局。
坐在審訊室時,我問媽媽:
“難道你不知道那是害我的罪犯嗎?”
媽媽心痛地搖頭:
“身為我的女兒,你怎麼能幹出這麼糊塗的事,抓犯人只能合理的抓捕,而不是你這樣的極端做法。”
“可是那時候,他要跑,我找了他三年,我的人生還等得起幾個三年?”我絕望極了。
更何況,媽媽本來退休了。
是她向我保證會幫我抓到逍遙法外的兇手,才重新穿上警服。
媽媽沉聲道:
“我只能避嫌,讓我的同事審問你。”
她出去了,陳警官惋惜地嘆氣:
“你別難過,是師孃她為了避嫌,必須讓我嚴審你。”
我吶喊:
“還有天理嗎,罪犯被保護,我這個受害人要在這裡受審問。別說撞他,就算親手殺了他我都能做到。”
陳警官遲疑了,媽媽進來,摁著他的手寫下:
“嫌疑人情緒激動,行事極端。”
她見我雙眼含淚的樣子,不忍再看:
“雖然你是我女兒,可你做出這樣的事也是在犯罪。只能由法律來正義的制裁他。”
我被關進了看守所。
因為媽媽怕我再次傷害罪犯。
顧淮臨來給我求情,找到媽媽:
“媽,你這樣是不是過分了,雲夢她出了車禍,身體還沒好全,關在看守所不利於身體恢復。”
媽媽望著鐵窗裡的我,忍下心軟搖頭:
“不行,淮臨,我知道你的顧慮,我要避嫌,不能因為她是我的女兒,就進去又出來,沒有這樣的事。”
他默認了媽媽的話,沒再說話。
我將這對話聽得清楚,失望至極。
我當初的案件再次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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