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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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以後,我沒有回婚房。
我在律所附近租了一套小房子。
房子只有六十多平方米,窗戶卻很大。
陽光照進來時,整個客廳都是亮的。
我只帶走父母的照片和幾件衣服。
顧行舟送的珠寶、紀念日禮物和婚紗照,全都交給律師處理。
有些東西不是捨不得扔。
是已經不值得再佔據我的生活。
搬家那天,陳叔帶來一隻紙箱。
“顧行舟託律師送來的。”
紙箱裡放著兩年來的車票、電影票、我落在他辦公室的髮圈,還有一本厚厚的相簿。
我毫不猶豫:“都退回去吧。”
顧行舟沒有放棄。
第二天,出租屋門口出現了一大束梔子花。
卡片上寫著:
【對不起。】
第三天是我喜歡的蛋糕。
第四天,送來一條和求婚戒指同時買下的舊項鍊。
所有東西都由他的律師轉交。
他人在裡面,卻仍然固執地按照從前的方式哄我。
彷彿只要禮物送得足夠多,我就會像過去爭吵後那樣,擦乾眼淚回家。
我讓物業拒收。
又給顧行舟的律師發了一封正式通知。
除案件和離婚相關材料外,不再接收任何私人信件和物品。
當天下午,律師轉述了顧行舟的話。
“他說,您最喜歡梔子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