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房請求把自己交給王府審判。祝之月沒有答應,只讓他在公開賬上寫清楚洩露了什麼、得到什麼、造成什麼損失。
他寫到最後,手一直髮抖。
三支搬運隊重新抽籤,鑰匙不再由一人長期掌握。
通商派第一次在自己的內部賬上登記了一個內鬼。 內鬼是邊市倉庫的鑰匙保管人。他沒有直接偷糧,只在每次貨物交接前提前通知商盟,讓商盟可以低價買走即將短缺的貨。
通商派成員一開始不承認,認為查內鬼會損害邊市信譽。韓葉讓三支搬運隊把各自的鑰匙使用時間、貨物重量和交接人列出來。
三支搬運隊重新抽籤,鑰匙不再由一人長期掌握。
通商派第一次在自己的內部賬上登記了一個內鬼。
鑰匙保管人承認自己收了錢,但說商盟只是提前知道,不是真正造成短缺的人。賬上顯示,商盟在訊息傳出後囤貨,並讓兩條運糧船改道。
商盟掌櫃辯稱這是正常商業判斷。韓葉讓他說明自己是否知道邊市餘糧會因此減少,掌櫃說知道,但不認為自己有責任。
邊市決定把“提前獲取公共庫存資訊”列為利益衝突。商戶可以經營,但不得同時擔任鑰匙保管、糧路記錄和公共價格制定人。
鑰匙保管人被暫停三月,商盟被要求按原購糧價補回差額。商盟不願補,通商派內部其他商戶便停止與他合作。
這不是一場漂亮的清理。有人擔心商盟離開後貨路中斷。邊市允許商盟繼續交易,卻把公共倉位和私人倉位分開,任何商戶不得把私倉糧寫成邊市庫存。
鑰匙換了三次,邊市才重新開倉。門內的糧少了幾袋,賬上卻第一次寫清楚,少糧不只是搬運工的錯,也可能是訊息先被賣了出去。
內鬼案沒有因為鑰匙換掉而結束。第一名被停職的保管人堅持說自己只賣過開倉時辰,沒有賣糧。他拿出一份收錢記錄,收錢人是一個與商盟沒有關係的賭坊夥計。
賭坊夥計承認收錢,卻說自己把訊息賣給三個人:一個商戶、一個軍需官和一個自稱替王府辦事的陌生人。三人得到的開倉時辰不同,說明訊息在傳遞中被有意錯開。
祝之月讓人把三個時辰對應的貨物進出重新查一遍。商戶搶購了兩車鹽,軍需官提前調走一批空袋,陌生人沒有進入倉,卻在倉外等了兩個時辰。
“他等什麼?”韓葉問。
沒人知道。守門人只記得陌生人問過一句,公共屋的抄本是不是已經送走。
公共屋的抄本成為新的目標。商盟建議把所有抄本集中保管,認為公開得太多反而便於洩密。韓葉拒絕,規定涉及糧路的賬必須同時有原件、邊市本和兩份外部見證本,任何一份被盜,其他三份仍能繼續追查。
內鬼案牽出了一個更小的事實:有些商戶不是為了多拿糧,而是為了提前知道哪天會缺糧,好在缺糧前抬價。抬價不一定需要搶倉,只需比別人早半日得到訊息。
商盟內部因此分裂。大掌櫃想把提前獲知定義為正常商業判斷,小商戶則說他們永遠不可能得到同樣的訊息。邊市最後將公開開倉時間提前半日公佈,並把臨時調整原因同時寫出,減少只有少數人知道的空窗。
訊息沒有變成完全公平的東西,至少不再只沿著一把鑰匙的方向流動。鑰匙保管人被暫停,商盟補回差額,通商派的“內鬼”也從一個可供丟棄的名字,變成了一串需要分別承擔的行為。
通商派的內鬼被指認是邊市記錄員,因為他提前洩露了鹽船路線。記錄員承認把路線告訴過妹妹,妹妹則說只想讓丈夫避開危險水道。危險水道當天確有劫匪,路線洩露卻讓另一批商船提前埋伏,少交了護航費。
韓葉查到路線不是從記錄員手裡直接流出,而是鑰匙保管人複製了公共屋的水牌。水牌本來允許所有船檢視,複製行為本身不違法,違法的是他把其中一段標成“安全”而沒有註明依據。
商盟要求把記錄員定為內鬼,邊市要求追查保管人,妹妹則拿出一張丈夫受傷後的藥費憑,證明她確實是為了避險。三者都與路線洩露有關,卻不是同一種行為。
韓葉讓記錄員承擔洩露未授權資訊的責任,鑰匙保管人承擔偽造安全標記的責任,商盟承擔因錯誤路線造成的差額,妹妹則不按內鬼處理,但需補錄她曾收到何種資訊。
訊息沒有變成完全公平的東西,至少不再只沿著一把鑰匙的方向流動。鑰匙保管人被暫停,商盟補回差額,通商派的“內鬼”也從一個可供丟棄的名字,變成了一串需要分別承擔的行為;記錄員的妹妹得到藥費補助,卻不再能用家人安全替自己免除全部說明義務。
內鬼被查出後,通商派要求立即公開他的全部家屬關係。韓葉只公開與貨路和命令有關的部分,住址與未成年家屬另行封存。背叛需要被查,報復卻不能借調查之名擴大。內鬼承認改過三張水牌,卻不知道那三張牌後來被誰使用;責任按行為拆開,不能把所有後果都壓到一個人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