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人換人。”他說,“也不能用一個人的受傷,換另一批人的沉默。”
岑嶺使者在責任單上簽字。
他寫下:被綁一夜,未受傷,婚約副本被改。
這是他能留下的全部反擊。 不能用人換人的爭議來自景衡王府。王府要求用兩名被扣的灰原牧人交換被綁使者,灰原部分人想答應,認為兩個人換一個使者仍然划算。
韓葉問:“若下次王府再綁一個人,我們是不是還要繼續算價?”
沒人回答。
使者自己拒絕交換。他說自己不是貨物,牧人也不是他的贖價。王府使者卻把一份交換文書送來,文書上寫著三人的姓名和“自願交換”。
韓葉調查後發現兩名牧人根本沒見過文書,第三人是景衡軍夫,不是灰原人。文書把三個人拼在一起,只是為了讓交換看起來更公平。
韓葉要求王府說明釦人地點。王府不答,邊市便把交換文書列為未完成交易,不承認其自願性質。
灰原護衛想夜襲救人,韓葉阻止他們。她讓護衛先把可確認的路線、守衛數量和牧人家屬登記,不能為了救人把更多人變成下一批交換品。
三日後,兩名牧人被放回。他們說自己被關在一座廢鹽庫,期間有人多次要求他們按印承認自願交換。
使者聽完,在盟約附頁上寫下:被綁一夜,未受傷,婚約副本被改。
這是他能留下的全部反擊。
“不能用人換人”被寫入邊市臨時規則。任何談判可以討論責任、糧和路線,不能把活人列為可轉讓貨物。
規則公佈後,最先提出異議的是一名欠債商戶。他說自己被商盟扣押過三日,若不能用人作抵押,商戶就沒有辦法保證貨物不被搶走。灰原女子反問,貨物被搶走可以賠,活人被扣住後,誰能賠回失去的三日?
爭論持續到晚飯前。韓葉把“扣押”拆成三種:因刑案暫時限制行動、因債務保管貨物、因談判扣留人質。第一種需要審理,第二種不得限制家屬,第三種一律不得承認。
商戶說這太理想,邊界上的人不會因為規則寫得好看就不綁人。祝之月便讓人把規則貼在鹽倉和水路入口,誰違反,邊市不替他保護貨物,也不替他找人。
第二天,有人帶來一名景衡軍夫,想以她換回一車被扣的鹽。軍夫手裡抱著剛出生的孩子,顯然並非自願留下。綁她的人說自己只是把她請來作見證。
韓葉讓孩子先送醫,再詢問軍夫。軍夫說她被蒙著眼帶來,只聽見三個人談過路線。她不知道他們是誰,也不能證明鹽車屬於哪方。
這份證言沒有立即換回鹽車。商盟要求軍夫繼續留下,軍夫則只願在公共屋說一次,不願被三方輪流盤問。韓葉答應她可以指定一次陳述、一次補充,之後若無新證據不得反覆叫來。
軍夫說完,鹽車仍未交還。邊市只把她送回家,並把綁人事實列案。有人罵韓葉既不救貨也不抓人,她說規則不能保證每一次損失都立刻消失,但至少能阻止損失繼續擴大。
三日後,鹽車在無人看守的河灘被發現,貨物少了兩袋。車主要求從軍夫的軍餉中扣,韓葉拒絕,命其先查誰曾接觸車鑰匙。沒有證據時,活人的錢也不能成為方便的替罪物。
“不能用人換人”最後多了一條說明:不把人當貨物,也不等於貨物不必追償;只是追償必須走能指向具體行為的路。
邊市抓到兩名偷運糧票的人,對方提出交換一名被東王扣下的船工。三王的使者都認為人質交換是最快辦法,船工家屬則說船工沒有參與偷糧,憑什麼成為籌碼。
韓葉讓兩名偷運者先說明糧票來源。糧票中有一部分是偽造,一部分是從死者軍籍中回收的舊票。船工曾替他們開過一趟船,卻不知道貨物是什麼。人和貨因此必須分開審理,不能因為一人知道船,就把他寫成整樁案的主謀。
交換談判仍然繼續,但條件改成雙方先釋放沒有直接證據的人,真正涉案者接受共同審理。東王拒絕,稱這會讓他失去控制人質的籌碼。邊市於是暫停交換,先給船工家屬發救濟糧,並把扣押理由公開。
最終船工被釋放,原因不是被誰用另一個人換回,而是複核證明他只參與運輸。兩名偷運者仍需賠償,偽造糧票的來源則繼續追查。有人說這樣太慢,韓葉說最快的交換往往會把無辜者一起交出去。
“不能用人換人”最後多了一條說明:不把人當貨物,也不等於貨物不必追償;只是追償必須走能指向具體行為的路。邊市沒有因此變得仁慈,只是開始拒絕用一條罪去遮另一條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