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法則》第999章 十一月中旬(1)

作者:霏傾·2025-02-26

第999章

十一月中旬,斷貸案在區法院開庭。

寧稚申請了法庭調查令,很快查出銀行監管不力,違規給房企放款。

寧稚代表幾位業主,當庭提起反訴。

法庭經過審查,支援反訴,案件擇期開庭。

這邊斷貸案剛告一段落,另一邊秦文珍的案子在中級法院開庭。

案子最終因為王江成父母的申請,轉為非公開審理。

蕭讓派人找過王江成的父母,但具體過程,他對寧稚三緘其口。

寧稚也沒空多問,兩個案子接連開庭,她忙得像狗。

第一場庭審。

秦文珍做完被告人陳訴,公訴人開始訊問:“被告人,你在剛才的陳訴裡說,被害人對你進行了長期的家暴,並且出軌、逼你淨身出戶,所以在他趕你走的那天下午,你動手殺了他?”

寧稚捏了一把冷汗。

如果秦文珍就此承認,那麼就坐實了謀殺罪。

因為丈夫長期家暴、出軌,所以她對丈夫懷恨在心,有朝一日舉刀殺害了對方。

秦文珍有時候腦子不清楚,寧稚真怕她說錯話。

她緊張地看著秦文珍。

秦文珍紅著眼睛搖頭:“不是的!不是因為他對我家暴、或者出軌我才殺了他,是因為那天我們爆發了很嚴重的爭吵,他要趕我和孩子走,我不走,他就威脅要殺了我和孩子,而且刀......刀也是他拿出來的!”

公訴人看向合議庭:“尊敬的合議庭,被告人辯稱自己殺害被害人的當天,二人爆發了嚴重的爭吵,但關於這場爭吵,卻沒有任何人證物證可以證明。

根據證據清冊第一號證據所示:案發當天,案發現場沒有任何打鬥、掙扎的痕跡;第二號證據所示:案發之後,法醫為被告人進行驗傷,為被害人進行驗屍,均未發現二人身上存在任何傷口。

如果真如被告人所言,案發當天爆發了嚴重的爭吵,那麼案發現場和二人身上,不可能一點痕跡都沒有。”

秦文珍:“那天......那天王江成踢了孩子,他沒動我,但他踢了孩子!我就是看他動了孩子我才失去理智的!”

審判長低頭翻閱證據清冊,翻了片刻,抬頭看向公訴人席:“公訴人,孩子的驗傷報告在第幾號證據?”

公訴人:“回審判長,因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孩子患有重度自閉症,無法配合法醫驗傷,故而並無全面的驗傷報告,但當時法醫肉眼觀察過孩子,孩子沒有表現出哭鬧或不舒服,所以法醫推斷孩子沒有受到傷害。”

寧稚將話筒拉到身前:“尊敬的合議庭,針對孩子在案發後沒有做驗傷一事,我方有證人證明孩子在案發當天的確受了傷,而孩子在案發後沒有表現出不舒服,其實是因為孩子有嚴重的感覺統合失調,對疼痛並不是那麼敏感。”

她沒有提“程式錯誤”四個字,因為一提,這案子大機率就要被髮回檢察院繼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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