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法則》第1000章 案發距離現在三個多月(1)

作者:霏傾·2025-02-26

第1000章

案發距離現在三個多月,王書磊身上的傷早已痊癒,檢察院即便是神仙,也難以找回案發時孩子身上有沒有傷的證據。

案子被髮回,除了延長秦文珍的羈押時間,沒有任何好處。

況且,“程式錯誤”這件事,寧稚要在最關鍵的環節,重點渲染和利用,而非用在此刻。

審判長沉眸看向公訴人,臉色難看地斥責道:“既然證人的口供裡提到被害人在案發時毆打了她與被告人的孩子,你們就應該對孩子進行司法鑑定!”

公訴人:“但我方認為,即便被害人在案發時毆打過孩子,這也不是被告人殺害被害人的理由!”

審判長和兩位審判員小聲交換意見片刻,敲響法槌,宣佈道:

“鑑於案涉人員王書磊為重度自閉症患兒,在案發後無法由法醫完成驗傷程式,現在合議庭決定,庭審繼續,而缺乏王書磊驗傷結果一事,屆時將納入合議庭評議內。公訴人、被告代理人,還有沒有問題要訊問被告人的?”

公訴人:“我方沒有了。”

寧稚:“我方也沒有了。”

審判長:“下面開始進行舉證質證。公訴人先開始。”

公訴人:“請合議庭查閱證據清冊第三號證據:屍檢報告及鑑定意見。

由於本案案情重大,案發後,一共由三位法醫一起進行屍檢。從法醫出具的鑑定意見中可看出——本案的兇器,也就是扎死被害人的水果刀,刀柄只有被告人一人的指紋,而刀身垂直扎入被害人心臟,刀身與傷口呈90°夾角,法醫推斷案發時,應是被害人躺著,而被告人手持兇器,垂直刺入被害人心臟部位。”

公訴人隨即申請傳喚法醫出庭作證,證明只有被害人躺著,才有可能出現這樣的傷口。

寧稚質詢證人。

“我想請問證人,被害人體內有沒有檢測出任何安眠、鎮定成分?”

證人搖頭:“沒有。”

寧稚:“案發時間是下午四點多鐘,既不是午睡時間,也不是晚上睡覺的時間,且被害人體內沒有鎮定安眠成分,所以我可以認為被害人當時是清醒的嗎?”

證人:“可以這樣認為。”

寧稚:“請問證人,被害人躺著,被告人要怎麼手持兇器刺入他的心臟?”

證人:“法醫的推斷是,被害人躺在地上,被告人騎在他腰上,手持兇器往他心臟部位垂直刺入。”

寧稚:“一個清醒的成年男人,為什麼願意躺在地上,任由自己討厭的女人手持兇器傷害自己並且不反抗?”

證人:“這我就不清楚了,我們只是根據刀身刺入身體時的深度、角度來推斷當時可能存在的情況。”

寧稚看向合議庭:“審判長,被害人身高一米八十三,體重一百七十多斤,而被告人身高一米五五,體重八十多斤,被告人的體格只有被害人的一半,如此瘦小的她,要將高大壯碩的被害人控制在地上,並且騎在他腰上,將兇器精準地刺入他的心臟,想想都不可能。所以我方認為法醫的推斷是不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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