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歲兒童一次殺了40個匈奴人》第102章 食人之俗(1)

作者:九指神蓋·7個月前

百越並不是一個單獨的民族、單獨的國家、單獨的文明。

百越是分佈在南方山嶺之地的無數散居村落的概稱。實際上,百越諸部,各自有各自的習俗。

獵頭求乞豐收的部族有,同姓成婚、繁衍部族的有,以吃人為風俗的也有。

蒙鎧遭遇的這個小村子,殺害了一個進入其勢力範圍的斥候,砍下他的頭顱懸掛在樹上求乞豐收,又全村老幼分食這個斥候的身體。

在秦人眼中,這是野蠻的生番。但是在這個部落本身,這只不過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這個部落相信,砍掉勇士的頭顱,供奉在自己的村落,勇士的血液滴在泥土裡,就能庇佑這個村子豐收。他們的信仰中,尤其喜歡留有絡腮鬍子的勇士的頭顱,認為絡腮鬍子就代表著稻穀豐收,這樣的頭顱是神所喜悅的。

他們殺人分食身體,也不是缺肉,而是認為透過吃掉人的肉體,就能分享這個人的智慧、勇氣、生命力……

有這種信仰的村落,甚至不止分食外來勇士的肉,自己部落的人死去,也會分而食之,他們認為,吃掉死去的族親,死者就會在生者的身體裡復生,一個部落就可以因此綿延永續。

秦人是無法理解這種信仰的。

秦人可以砍掉敵人的頭顱。但是這個頭顱並不會帶來勇氣、豐饒之類的東西,這顆頭顱就只是記錄戰功的一個憑據,登記在軍功冊上以後,這個頭顱就不再有用處和意義了。

所以知道蒙鎧和另外兩個小隊屠掉一整個村落,行營對此並沒有什麼特別的反應。既沒有把這個事件算作是一場戰功,也沒有處分這幾個小隊對平民大開殺戒。

但是行營內部,還是對這個村落的情況進行了一次覆盤,小軍官們匯聚到行營,重新分析了從之前斥候遇害、到前一夜哨兵遇襲,到行營對這一帶土著的清洗和偵查的情況。

隨軍的文職人員把這場戰事記錄下來,包括村落平面佈局、人頭樁的結構、食人場景、木鼓房的情況等等。又參考之前對百越地區的研究,對這個部落的獵頭和食人習俗進行了記錄和分析。

這份報告以《百越地區殘存的食人習俗調查》為標題,釋出在長安大學學報。長安大學初建不久,學報的影響力並沒有長城大學大,這份報告撰寫的也極為剋制,是相當平淡和枯燥的偏遠地區民俗研究和分析。也並沒有列入學報的封面提要。

但是因為涉及到“食人”這個習俗,在學報的訂閱者中還是引起了注意。

更因為長安大學是皇帝親自籌辦、朝廷出資的院校,這份報告在朝廷中也引起了一些議論。

在常朝中,侍御史就以這份論文為依據,提出對百越蠻族的處置意見。

一位侍御史提出,食人是惡俗、食人者沒有人性,這種習俗存在和傳播,不僅僅是觸犯秦律,更對整個天下文化的影響惡劣,如果傳播流佈,就會人心淪喪。

侍御史提出,南下的軍隊有一道德、正風俗的義務,朝廷軍隊要傳佈文明、剷除惡俗,對這種獵頭、食人的部族要一一剷除。

扶蘇在丹墀之上皺了眉頭。

中原文明,不會有人喜歡獵頭、食人的風俗。但是一直以來百越地區都不在中原王朝管轄之下,中原對這類習俗過去沒有了解。這次是兩個文明的碰撞,讓過去所不瞭解的文明的黑暗部分揭露出來。

天下一統的一個核心根本,就是一部秦法要放之四海皆準。

獵頭習俗違反了秦法。

食人……雖然秦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但是按照秦律原則,這是等同於殺人的重罪,依律也要處以極刑。

問題是,秦律裡還有一個原則,就是未成年人免罪。身高六尺以下的人,被認為是沒有認知能力的人,即便參與犯罪,也可以免於刑責。

而根據這份報告,食人現場有大量身高不足六尺的人——當然其中有一部分是未成年的兒童,但是百越人本來就身材矮小,成年人也很少有超過六尺的人。對這些人是否要處以極刑?和秦律有沒有什麼衝突呢?

這成為朝議爭議的核心。

廷尉是具體執行法律的部門,對秦律的執行相當認真,按照廷尉官吏的看法,法律有規定,六尺是硬標準,即便村民參與食人……但是參與食人者並非具體執行殺人的人,所以還是應該按照秦律規定區別對待,對不足六尺的人網開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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