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再像之前那樣一股腦的上,引水渠自然也能修建成功,但肯定會對部落生產造成影響,故而熊部落便調整了策略,轉而從部落中抽調一些青壯或者體力尚可的族人來執行。
雖然人數少了很多,但在土木的技術指導外加熊傑的統籌安排,速度並不慢,在下雪之前,便完成了引水渠的建造,並順利地將東河的水引入到東部溼地區。
甚至閒不住的水魚他們,還在引水溝邊上蓋了一間水力鋸木坊,專門用來開解附近砍伐下來的木料。
故而熊洪認為,抽調青壯完成短期的部落公共工程,其實是最節省成本的辦法。
而青壯族人成家立戶之後,種植了私田,又有了宅地,部落肯定不能只出不進,故而熊洪打算,在部落興建水渠、道路、房屋、圍牆等公共工程時,每戶需按能力出工或按照要求出糧出錢,此乃“工役”。
田役、工役和武備訓練,全年總共不超過四十天,並且參與後,都會有一定的銅幣補助,只不過比其他族人來說,少了一些休息的時日,但得到的好處也是實打實的。
至少二十畝私田,上面上千斤粟籽的收成,足夠一戶家庭換取幾百枚銅錢了。
“田役和武備訓練,加一塊一年差不多有一個多月,幸好是避開了春耕秋收這個時候,不然私田就沒辦法種了。”
骨黑誇張地搖了搖頭,對這些要求,他倒是沒什麼看法,本身部落提供的宅地和私田就已經很不錯了,據說後面還會給發一些家禽讓自己飼養,還有私產也是自己拿的,比別人多幹一個多月的活,還能有銅錢拿,怎麼說也不算吃虧。
“沒錯,其實部落這樣做已經很好了,你再接著看。”
接下來一部分的戶口傳承,主要解決家庭內部財產傳承和戶絕的問題,避免一些爭端。
比如《戶約》第四部分上所規定,戶主身故,其宅地房屋、私田使用權及主要私產,由其配偶和子嗣繼承。若其子嗣已有宅地、私田,宅地私田則無法繼承,但可繼承一半的私產;
若一戶族人戶絕,則將一切全部收歸部落所有,其宅基地、私田由部落收回,其私產半數歸村子,半數歸部落。
子嗣成年成家立戶,亦可申請從原戶“分戶”。經核准,部落可授予新戶新的宅基地與自留地,原家庭財產由父子協商分劃,但私田、宅地等部落擁有之財產,不得劃分。
而第五部分,則是規定了部落和族人違反規定後的懲處。
凡無故不完成田役、兵役者,罰沒部分私產;盜搶他戶私產、強佔他戶土地者,視情節輕重,處以勞役、驅逐乃至除名之刑。
這個就很是嚴重了,部落雖然允許族人有私產,但總體上,還是以集體為主,甚至集體的權利要比之前更多。如果立戶之後沒有正當原因無法完成這些規定,那得到相應的處罰,也是沒什麼問題的。
既然選擇了立戶,那就不能懶惰,更不能視部落的集體利益於不顧。
另外,部落還規定了,戶與戶之間若發生田界、交易等糾紛,不得私鬥,須提請部落巫師院或者村長隊長等裁決。裁決依據《戶約》與部落的族規,涉及到律令的,則需要三曹一院介入。
當然這些規定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戶約》的最終解釋權,歸於族長與部落。部落可根據情勢變化,經公開議事後,對《戶約》進行增補修訂。
“嗯,有了這些,不管是想要立戶還是不願立戶的,都能知曉部落的規定,既然《戶約》上已經寫的很清楚了,只要按照上面的要求來,就能避免很多問題。”
烏脖雖然不太清楚熊部落為什麼要大費周章地去搞出這樣一個《戶約》,但出於對熊洪族長和熊部落的信任,並不覺得有什麼不妥的地方。甚至隱隱覺得,族長能夠將一些不是很可能發生的情況也想到,並以部落族規的形式寫下來,應該是出於保護族人的目的。
《戶約》給他帶來的震撼,讓他都不自覺地在想,要是自己成家立戶了,該怎樣去安排公田和私田的種植時日,保證既能完成公田的任務,也能順利的耕種私田。
突然他心念一動,想到了什麼,向旁邊的青年開口問道:
“那熊洪族長有沒有說,像我們這些部落,有沒有跟熊部落這樣的,或者類似的公田私田分配?”
“額……這是你們部落族長該考慮的問題吧?我也說不上來……再說,你們部落畢竟還比不上熊部落,現在也不是部落的一員,成家立戶件事,估計族長也不好去說吧?”
熊部落的青年猶豫了一下,他與烏脖和骨黑很是談得來,在一些問題上也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見解,加之年齡相仿,很快就熟絡了起來,但再熟絡,面對這樣一個難以解答的問題,青年還是很為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