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當了三年聖孫,稱帝六十載》第912章 大拇指 9(2)

作者:光頭李三·11個月前

三代王爵消。

輔國將軍薨,嫡長子承襲,降一等為奉國中尉……

奉國中尉薨,嫡長子承襲,降一等為無爵……但仍有宗室身份。

所有非嫡長子(親王其餘子、郡王其餘子等),無論嫡庶,按例封授鎮國將軍、輔國中尉等,但其爵位承襲亦依此例逐代遞減,最終歸無爵。

二、祿米階梯削減

親王:現祿萬石即刻削為七千石,五年內分四期(每期一千石)遞減至三千石定例。

郡王: 原二千石,即刻削為一千石。

鎮國將軍及以下,宗室祿薄,削幅稍緩,幾乎沒有變動。

親王嫡長子襲郡王后,歲祿直接定為一千石,等同舊郡王削減後標準。

三府邸隨爵,凡主脈爵位因遞減降至鎮國將軍及以下者,其所居王府即視為逾制。

限期騰退:工部評估後,給予三年期限(至多五年)令其遷出。朝廷可於他處指配小宅或允其自購。

四、開禁自養

第一條就是買斷宗籍: 凡降至奉國中尉及其餘子、以及所有最終無爵宗室子弟,皆須“除籍歸民”!

一次性給付“安家銀”:每人 五十兩白銀。

其現有私宅、田產仍與之保留,但需重丈登記,換髮民契,轉為民宅。

買斷之後脫離玉牒,歸於所在地民籍,永為庶民!停發一切祿米,賦稅徭役,與民一體均當,絕無優免!

即日起,所有宗室子弟(含未除籍者),皆可入官學、社學讀書,經提學考較,一體參加童生試至殿試!考中者依律授官……

可自由務農、務工經商、受僱,可自願投軍(衛所/營兵),依軍功升遷!亦可依律申請轉為民戶、軍戶、匠戶、灶戶等各類戶籍,朝廷不設障礙!

在冊宗室子弟,無論爵位高低,若甘願放棄身份祿米,可隨時向朝廷申請“自願除籍歸民”,同樣領取五十兩安家銀,享受上述出路。

五,宗室禁法。

所有的宗室已不享有司法豁免權,在民間犯罪,由當地官府審訓,處罰,但必須報備朝廷。

宗室在籍人員,嚴禁土地兼併……

朱翊鈞一頁頁翻看,手指在“降等承襲”、“祿米遞減至四千石/一千石”、“鎮國將軍三年遷離”、“除籍歸民”、“五十兩安家銀”、“科舉從軍皆可”等核心條款上略作停留。

申時行等人屏息凝神,等待著天子的裁決。

殿內落針可聞,只有皇帝翻閱奏本的沙沙聲……

良久,朱翊鈞合上奏本,抬起頭,目光深邃如淵。

他沒有去看那些堆積如山的藩王奏疏,而是望向殿外秋高氣爽的天空,緩緩開口,聲音平靜卻蘊含著不容置疑的意志:“太祖高皇帝分封諸子,意在‘藩屏帝室,共享太平’。然時移世易,後世子孫坐享富貴,不耕不織,不工不商,空耗民脂民膏,已成國之大蠹!此非太祖本意,實乃忘本悖祖!”

他收回目光,銳利的眼神掃過眾臣,最終落在《宗藩新例》的奏本上:

”!策良之意古’養相生相‘祖太復、弊積除剜乃實,扣相環環,者五此!行推保確,軌不懾震,威立法嚴;民於歸復,路生其予,籍除開,國於利還,越僭絕杜,歸收府王,出為量乎合,困國解紓,減削米祿,害之窮無絕以,源清本正,減遞位爵。意朕合深,明分理條,例此擬所卿申“

”。準照“:字大紅硃的背紙力個兩下寫地重鄭,上面封本奏在,筆硃起拿鈞翊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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