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是違約的主責任人,而現在,執行已經終本,周雲特意在舉證中拿出了之前的判決書和終本通知書,來證明開發商已經無法承擔責任。
“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理應清楚,房屋貸款同樣是預售款的重要組成部分。”
“同樣,銀行更應該清楚在這樣的情況下,將房屋貸款打入非監管賬戶是存在極大風險的,但是卻依然選擇了這麼做。”
“而且將房屋貸款打入非監管賬戶卻沒有通知當事人,現在我方已經證明開發商無法承擔責任,因此銀行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周雲的邏輯很簡單,基本上稍微專業點的律師都能想到這個邏輯。
關鍵還是證據,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周雲分別拿出了幾份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
“證據一,在林吳市支行查到的,林吳市支行將房屋貸款打入非監管賬戶的記錄,本證據由林吳支行自己出具。”
聽到周雲的話,方行長氣的想打人,這傢伙還真的是殺人誅心!
沒完沒了了是吧!
而周雲已經拿出了第二份證據。
“證據二,林吳市住建局出具的,關於林吳支行沒有把貸款打入監管賬戶的對賬單。”
“證據一和證據二證明,林吳支行存在極其嚴重的違規放貸行為。”
這就是比前世多的證據,首付沒進監管賬戶的,你可以說是業主自己眼瞎,自己授權了,啊,說你只能聽業主的話,業主給哪個賬戶你就給哪個賬戶。
好,那首付進了監管賬戶的呢,你為什麼沒給把貸款打進去啊?
碾壓局,真的是碾壓局,不是說法律水平有多高,而是純粹的證據碾壓!
堂堂正正地贏你,不需要玩什麼小花招。
倒是郭律師這邊翻來覆去的就是一句話。
“銀行不是合同相對方,也和開發商之間沒有任何的特殊關係,所以不應該承擔補充責任。”
“原告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銀行和開發商之間存在特殊關係……”
只能說頭腦還算清楚,知道證有不證無,自己不需要去主動證明雙方沒有特殊關係。
但是沒用。
周雲直接道:“被告方所稱沒有任何特殊關係極其可笑,作為監管賬戶的監管方之一,監管賬戶本身就在被告那裡開具,結果卻違反規定給非監管賬戶發放貸款。”
“既然沒關係,那能不能解釋一下為什麼呢?”
民事訴訟是可以說“理”的。
你這理說不通,平白無故的你違規給錢?你當大家是傻子啊。
正如同你說你昨天晚上平白無故給了一個穿著很少的小姐姐錢,而且還是998這種數字,而且你還進人家房間待了倆小時。
你說你就是單純進去聊天,單純想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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