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張建賓在吃飯,結果就在這時手機響了:“喂張先生,這會不忙吧?給你說個事。”
張建賓聞言趕緊道:“周律師,您有什麼事直接說就行,我這隨時都有時間。”
手機中周雲的聲音響起:“我已經把你們的情況給自然資源管理局那邊反映了。如果我預料的不錯,他們今天應該就會去你們村裡了。”
“估計會對你們那裡的情況做一個簡單的調查。”
聽到這話,張建賓頓時緊張了起來:“啊,要來我們這裡做調查?那到時候您來不來?”
周雲頓時笑道:“我就不去了,我去了他們這調查就沒法做了,而且人家這就是專門要繞開我的。”
畢竟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局裡也得自己來看看是不是已經嚴重到了周雲嘴裡那個程度,萬一周雲騙他們呢?
張建賓很是緊張道:“那我到時候怎麼說啊,周律師,他們肯定要問的吧?”
周雲再次笑道:“沒什麼可緊張的,他們也是人,你就和他們說,現在房子都快要塌了,讓他們趕緊處理。”
“聽到了沒有,至於那些村民,就說他們一直都在這些個危房裡面住,因為沒有其他地方可去。”
“總之我就一個原則,到時候必須得說的慘一點,越慘越好,就要讓縣裡的人知道這個災害事故隨時都有可能發生,隨時都有可能死人,必須得加強他們的緊迫感。”
“如果他們問你是什麼身份,你就告訴他們,你是這次的村民代表。”
周雲在酒店房間裡侃侃而談,他這只是略微誇大了一點,但並沒有說謊。
很多的災害,它其實都是天災結合人禍的,可能本來就有問題,然後突然遇到了嚴重的自然災害,於是就釀成了慘劇。
所以它具有一個突然性,誰也不知道哪天就會出事。因此這麼說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而且張先生,我告訴你,他們到時候肯定會問你怎麼解決這個問題,你一定要告訴他們,我們要走法律途徑。”
為什麼非得強調這個問題,因為要讓相關部門那裡產生一種錯覺,那就是他們想起訴煤礦。
很簡單的道理,煤礦那麼做是不是侵權,是侵權。
那麼正常人聽到說,這個案子你要走法律途徑,是不是會下意識的以為你們要起訴煤礦呢?
但是法律途徑可不單單是民事訴訟的,還是那句話,周雲並不覺得民事案件就必須得走民事訴訟這個法律途徑。
這裡有一個點可以給大家展開來解釋一下。民事主體的違法行為導致的法律責任有三種,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對你沒有看錯,民事主體違法也會導致行政責任。
那麼,當一個民事主體的行為既違反了行政法的規定,又侵害了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時,法律可以選擇其一追究責任,也可以要求該主體同時承擔兩種責任。
在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同時出現的情況下,民事主體承擔的責任帶有強烈的公法屬性。
這些內容很多人可能看不明白,其實你可以這麼理解,礦產資源是誰的,是國家的,煤礦是從國家那裡承包了開採權。
也就是說煤礦其實是在分享國家的公共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