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在分享國家公共資源的同時,也應當承擔公法義務。
特別是在這個案子裡,煤礦在分享公共資源過程中,發生了侵權行為。
那麼自然而然的,這裡發生了地質災害,就得他煤礦來負責。
注意,我這裡說的是負責,而不是單純的賠償,也就是說,他必須得把這個地質災害處理好。
而同樣,地質災害的治理也是行政機關的職責,那麼在這裡就可以把行政機關和煤礦放在一起來看。
這樣自然不是說把行政機關和煤礦同時起訴,那不可能,所以可以換一種方式起訴行政機關,也就是說提起行政訴訟,然後把煤礦列為第三人。
行政訴訟那好處可就多了,最簡單的,訴訟費是固定的,就那麼多,不需要多交。
而且起訴行政機關這個爹,那煤礦這個兒子自然得聽話。
這可以說是最完美的解決方案了。
當然,周某人也不是那種非得起訴的人,如果當地相關部門可以調解,把這個事完美解決,他肯定不願意起訴,起訴是最麻煩。
但是如果這邊搞來搞去,依舊沒辦法解決這個事情,那就不能怪他周某人了。
只希望這個地方的領導到時候站到被告席上不要後悔。
很多事就怕查,那不查的話什麼事都沒有,一查了什麼事都出來了。
這煤礦能在當地開這麼久,你要說後面沒點什麼事,誰信呢?
扯遠了,周雲現在就是讓張建賓把這個事給說清楚,我們就是要走法律途徑。
張建賓自然是不知道周雲想的這些東西,他只是在那裡道:“沒問題周律師,我一定不會亂說。”
反正他本來就是領頭的,再說一次也無所謂。
“行了,那你就在村裡等著吧,他們今天肯定會過去,等他們走了,你再給我打電話。”
又聊了幾句,張建賓掛了電話。
本來在聽到周雲說相關部門要來人的時候,張建賓還有點緊張,但是現在他一點都不緊張了。
剛剛在電話裡那位周律師可以說把對方有可能問到的問題都給他說了,那不管這幫人來了問什麼,他按著周律師教他的話來說就行。
也就是說,他只要把這些話都記住就可以了。
頂級的律師就是這樣,你不需要有自己的腦子,你只需要聽對方的安排就行,然後稀裡糊塗的就能贏了官司。
就這樣,大概一個小時後,坐在村口路旁邊的張建賓看到有車開到了這邊,隨即招呼了一聲,很快旁邊一堆村民都站了起來,眼神直勾勾地盯著過來的車。
張建賓自然不是傻子,他如果直接上去說他是維權的帶頭人,那對方肯定不會相信,但是他現在把這90多戶村民都帶來,那情況就不一樣了。
車上,郭科長有點犯困,結果就在此時,開車的工作人員開口道:“科長,咱們走不動了,村民把咱們都圍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