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各朝的窮苦百姓都知道典妻律法執行的真實情況。
雖然官府有規定,但在民間依舊是禁而不止。
既然官府認為典妻契是非法合同,那他們就寫“寄養” 。
大部分地方,民不告、官不究。
真鬧到官,常輕罰或調解,完全不會按照律法狠打。
他們心中都明白。
只要自己極度貧困,欠債,實在生存不下去,就有可能典妻。
只要有人重男輕女,重視宗法傳嗣觀念,需要兒子傳承香火,就會租妻。
而女性地位低下,無獨立經濟地位,就會預設被典妻的事實。
這是時代無解的難題。
......
【更諷刺的是,這份毫無人性的契約裡,專門標註了“妻畫押”的條款。】
【這個連拒絕權利都沒有的女人,按手印之前還得親手磨墨,親手把自己賣出去。】
【她磨墨的手或許會抖,但抖也無用。】
【法律不保護她,宗族嘲笑她,孃家覺得她丟人。】
【那個時候,女人不是人,是和耕牛、田地,寫在同一個賬本上的可變動財產。】
......
李世民一臉慍怒。
把妻子當做牲口一樣出租,用生育換錢。
妻子沒有名字、沒有選擇權、毫無尊嚴。
這種違揹人倫、有傷風化的事情,簡直是天理難容!
所以,他嚴戶籍、禁止人身買賣。
想要從從制度和司法的層面,堵住典妻、質妻、賣妻、僱妻這類陋習。
《唐律疏議》規定,夫將妻典貼、賣給他人為妻妾,丈夫處徒刑二年。
接手的一方同罪,雙方強制離異。
不過律法允許全家受僱做工,舉家依附大戶。
這合法,不屬於典妻範疇。
但若是單獨將妻妾、子女作為抵押物、租借物交易,還是會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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