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奧偉站起身,身著英式大律師袍,語氣平靜卻透著幾分傲慢:
“法官閣下,本案沒有任何模糊地帶。
我只陳述三個不可辯駁的事實與規則。
第一,違法事實明確。
根據港島《公共衛生及市政條例》第 83 條,任何在公共場所從事食品經營的活動,必須持有市政局簽發的小販牌照。
本案十二名被告均無合法牌照,屬於明文禁止的違法經營。
第二,侵權事實清晰。
涉案場地為社群公共空地,根據公共空間管理條例,該場地的法定排他管理權屬於港島市政局。
未經市政局書面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佔用,被告已構成非法佔用公地。
第三,裁判規則明確。
港島沿用普通法體系,成文法條文與生效判例具有絕對約束力。
我在此提交三十七份高等法院過往判決,均明確裁定:無牌佔用公共地方經營,市政局有權取締,法庭應予支援。
綜上,被告在法律上已無任何抗辯空間。懇請法庭支援原告訴求,維護港島法律的統一與尊嚴。”
說完,他合上案卷,穩穩坐回席位。
旁聽席上的街坊代表臉色發白,就算不懂法律,也聽得出來這官司極為兇險。
法官微笑著向簡奧偉點頭,隨即淡淡轉向高育良:
“被告方,輪到你們了。”
高育良卻只是笑了笑,不慌不忙拿起茶杯,擰開喝了一口,被茶葉卡了下,又輕輕吐回去,才把杯子放下。
他拿起兩份檔案,緩緩開口:
“簡大狀援引了《公共衛生及市政條例》,說無牌經營就是違法。
可他刻意漏掉了這部條例最核心的初衷 —— 設立小販牌照制度,是為了規範經營、守護公共衛生,不是為了堵死底層百姓的合法生路。
我這裡有一份市政局官方檔案,寫得清清楚楚:港島固定攤位小販牌照,已經連續十二年沒有新增發放。
現有牌照只減不增。
也就是說,這些被告從一開始,就沒有申請牌照的資格。
是他們不想合法嗎?
是你們自己,關上了合法的門。”
高育良攤攤手,環視全場:
“簡大狀說,只要無牌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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