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律師,14億人奉我為法神!》第741章 建議掛精神科治治腦子!(1)

作者:牛熊隨心·3個月前

【奪筍吶!山上的筍都被張律奪完了!】

【殺人還要誅心?大哥快取關!】

【那個綠光森林的大哥,建議你連夜去買份意外險,我怕你老婆下次刷的不是禮物,是你的命。】

【神特麼頭上的顏色,張三老師,你是懂色彩心理學的!】

張偉看著這些唯恐天下不亂的評論,無奈地搖了搖頭,順手點開了下一個置頂的“高智商”提問。

“來,看這位叫‘鼻涕俠’的朋友提的問題。”

“他說,他打噴嚏時口水噴到了同事臉上,結果同事反手就是一個報警,控告他‘誹謗’和‘人身傷害’,甚至還主張這是‘生化攻擊’。”

張偉讀完題目,整個人陷入了一種詭異的沉默。

他摘下眼鏡,從兜裡掏出一塊麂皮絨布,慢條斯理地擦拭著鏡片。

“這位‘鼻涕俠’,我首先得糾正你同事的一個邏輯錯誤。”

“誹謗罪,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裡規定得清清楚楚,那是需要主觀故意散佈虛假資訊,來損害他人名譽的。”

“你噴的是口水,不是謠言。”

“除非你的口水裡能自動組合成‘他是渣男’這四個字,否則這跟誹謗半毛錢關係都沒有!”

彈幕裡已經有人笑得快斷氣了:【口水印表機?這技術連矽谷都還沒研發出來吧!】

張偉重新戴上眼鏡,目光直視鏡頭。

“至於‘人身傷害’和‘生化攻擊’,這就更有意思了。”

“法律不強求人類去做那些違背生理本能的事情。”

“打噴嚏是不可抗力,是身體的應激反應。”

“只要你不是故意蓄力三秒、瞄準對方瞳孔、精準進行遠端狙擊,那麼在法律上,這就不存在惡意。”

“沒有惡意,就沒有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咱們再往深了說一點,省得你同事真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法律實務中,判定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人身傷害’,核心在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

“打噴嚏作為一種不可抗拒的生理反射,在法律上通常被認定為‘無過失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敲黑板!無過失行為,意思就是:我噴了,但我無罪!】

【那我要是憋著勁兒對著他耳朵眼兒噴呢?】

【樓上你那是暗殺,不是打噴嚏。】

【張律:我這輩子沒見過這麼多生化武器專家。】

【總結:不犯法但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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