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醫療鑑定報告,他去報警就是在浪費警力,搞不好還要被處以治安警告,因為這屬於報假警,公安機關有權對此進行懲罰!”
“當然,派出所民警更可能讓他去掛精神科治治腦子!”
“所以,別聽他瞎嚷嚷什麼生化攻擊,讓他先去把臉洗乾淨,再來談法律。”
【因果關係這詞兒一齣,我立刻去看張老師的論文!】
【同事:本來想訛一筆,結果被張律科普了一臉。】
【建議同事直接起訴地球引力,為什麼不把口水直接拉到地上?】
張偉喝了口水,沒給水友們喘息的機會,直接念出了第四個問題。
“這位叫‘試吃界天花板’的朋友問:他在超市試吃區吃了10份免費樣品,超市報警說他盜竊,他能不能反告超市欺詐?”
“這位朋友,你覺得自己是在白嫖,超市覺得你在盜竊。”
“但從法律合同法的角度來看,超市擺放試吃品屬於‘要約邀請’,你取用試吃品則構成了‘承諾’,雙方達成了一個標的額為零的贈與合同。”
“問題的關鍵在於這個‘贈與’的範圍。”
“根據交易習慣和誠實信用原則,試吃的目的是為了‘品嚐以決定是否購買’,而不是‘填飽肚子以代替正餐’。”
【超市老闆:我尋思這盤肉怎麼消失得這麼快,原來是遇上職業食客了。】
【擱這兒吃自助餐呢!】
【根據誠信原則,大哥你起碼得買一包吧?】
【大哥:我試了十份,發現都不好吃,所以我沒買,這邏輯沒毛病吧?】
張偉微微搖頭:“如果你連續吃十份,已經明顯超出了‘品嚐’的合理必要範圍,這在《民法典》上叫作‘權利濫用’。”
“超市雖然很難告你盜竊,因為你是在眾目睽睽之下、基於對方的邀約進行的,缺乏‘秘密竊取’的特徵。”
“但超市完全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你返還那多出來的九份樣品的等值價款。”
“至於你想反告欺詐?除非超市在宣傳海報上明確寫了‘無限量免費供應’,否則你的訴求在法律上就是空中樓閣。”
“聽我一句勸,做人留一線,下次想吃飽,左轉去工地食堂,那裡管飽還不犯法。”
【張三老師還是這麼穩,不當得利都出來了。】
【超市老闆:學到了,下次我就拿《民法典》糊他臉上!】
【張律:我為這個直播間操碎了心,全是一群想鑽法律空子的。】
張偉正準備整理一下襯衫領口結束這一趴,突然,螢幕上跳出了一個金燦燦的特權提問。
這個問題的角度之刁鑽,讓閱案無數的張偉都愣了一下。
他讀著螢幕上的文字,眉頭漸漸鎖死,最後竟然被氣笑了。
“好傢伙,現在的粉絲真是越來越有出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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