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認罪認罰,還有一個加劇權力失衡的改革,叫做“捕訴一體”。
以前,負責批准逮捕的,是檢察院的偵查監督科;負責提起公訴的,是公訴科。
兩個部門,互相還能起到一點微弱的制衡作用。
現在,改革了。
批捕權和公訴權,全部集中到了同一個檢察官,或者同一個辦案組手裡。
這意味著,從決定要不要抓你開始,到審查所有證據,再到把你送上法庭,整個流程,都由同一個人主導。
自己決定抓的人,如果最後發現證據不足無法起訴,或者起訴了被判無罪,那不就等於自己打自己的臉嗎?
未了自己的獎金,辦案檢察官會傾向於將案件將錯就錯,一訴到底。
而最後一道防線,法院,也正在失守。
因為法院的績效考核指標裡,有一項非常關鍵,那就是“公訴機關抗訴率”。
如果法官頂住壓力,給一個檢察官力主起訴的案件判了無罪,檢察官可以向上級檢察院提請抗訴。
這個抗訴會直接影響到法官的年終獎金、評優評先、甚至是職級晉升。
為了不得罪檢察院,為了自己的職業前途,很多法官哪怕明知案件有問題,也寧願選擇配合。
他們會在檢察院給出的量刑建議框架內,和稀泥式地做一個微調,既不得罪檢察官,也算對被告有個交代。
於是,認罪認罰繞開了證據審查,捕訴一體杜絕了內部監督,抗訴率考核壓制了法院的獨立性。
三者疊加,形成了一個完美的閉環。
在很多沒有監管的小城市和縣城裡,檢察官的權力,已經膨脹到了一個極其可怕的地步。
要不要抓你,他說了算。
證據夠不夠,他說了算。
最後怎麼判你,很大程度上,還是他說了算。
這就是劉建明們敢在法庭上如此囂張的底氣。
因為在扶縣這一畝三分地上,他,早已習慣了當那個說一不二的法。
他根本不覺得自己的言論有任何問題,他只是在陳述一個他早已習以為常的事實——只要我檢察官認定的罪,你法院判也得判,不判也得判!
證據?那不過是走個形式罷了!
所以他才會覺得,只要他認定鄭龍有罪,證據的瑕疵根本不值一提。
這是刻在骨子裡的權力傲慢。
哪怕他現在極度害怕步入鄭志龍的後塵,但是多年來養成的習慣早已刻在了他的dna裡了,那已經成為了他的條件發射!
所以,對於一個專業的刑事律師來說,真正的戰場,根本就不在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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