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的協調函發出去之後,省高院執行局最先動了。
韓局長親自帶人去了平川,沒有提前通知,到了之後直接進區法院執行局調卷。平川區法院執行局那間不大的辦公室裡,七個案卷攤開在桌面上,韓局長翻到第三件的時候停下來,把卷宗裡夾著的一份材料抽出來看了兩遍。
那是一份執行和解協議,落款時間在一年多以前,協議上約定了分期付款,第一期已經到賬,第二期至今沒有下文。
和解協議上沒有註明收款賬戶變更需重新確認的條款。他把那頁紙折了一下夾回原處,沒有當場說什麼。
當天下午,韓局長在平川區法院的會議室裡見到了那位指定的副庭長。
人比預想中年輕,三十五六歲,話不多,語速不快,但每句話都落在點子上。
他彙報了那八件舊案的進展:
六件已聯絡到的當事人中,三件已經提交了補充材料,兩件表示願意配合但材料還沒湊齊,一件還在猶豫。
剩下兩件“下落不明”的,公安那邊透過人口資訊庫查到了其中一個的臨時居住登記,在鄰省的一個地級市,已經發了協查函過去,還沒有收到回覆。
韓局長聽完之後問了一句:“那件和解之後沒履行的,你們有沒有啟動恢復執行程式?”
副庭長沉默了兩秒:“還沒有。申請執行人沒有主動申請恢復,法院這邊也沒有主動啟動。按程式,恢復執行需要申請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沒有申請,是因為不知道可以申請,還是因為不想申請?”
“當時和解協議是他籤的,他覺得簽了就應該能拿到錢。後來第二期沒到賬,他也找過法院,承辦人告訴他‘再等等’。等了半年,他就不來了。”
韓局長沒有再問,站起來說:“那件案子,你們主動啟動恢復執行程式,不需要等申請人申請。協議簽了,錢沒到賬,執行就沒有結束。”副庭長應了一聲,在筆記本上記了一筆。
訊息傳回省城是當天晚上。趙慶華把韓局長的口頭反饋整理成簡報送進陸鳴兮辦公室時,陸鳴兮正在翻省檢察院那邊反饋的掛職人選材料。他看完簡報,放在桌面一側:“平川法院那位副庭長,跟南江汪書記有沒有直接聯絡?”
“目前沒有。他的彙報渠道是透過平川區法院執行局報給省高院執行局,沒有單獨跟南江方面聯絡過。”
陸鳴兮點了點頭,沒有繼續追問。
第二天上午,省公安廳正式回覆了政法委關於積案清理協作機制的徵求意見函。
回覆不長,核心就一句話:公安廳同意建立與法院系統的常態化協查機制,各市局收到法院協查函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反饋,超時納入考核。落款是趙志剛的親筆簽名。‘
這份回覆意味著他在上次會面之後沒有拖延,按照承諾把程式走完了。
同一天下午,省檢察院那邊的掛職人選正式定了。反貪局偵查一處副處長,姓吳,三十八歲,在檢察院幹了十二年。陸鳴兮翻了翻他的履歷,經手過幾起涉企案件,其中一件的涉案金額不小,最終追回了大部分款項。
他把履歷放在桌上,拿起內線電話撥了鄭一鳴的分機:
“人選定了之後,通知省廳經偵總隊。正式函件以政法委政治部名義發,抄送省委組織部和公安廳。”
鄭一鳴在電話那頭應了一聲,沒有多問。
傍晚,趙穎哲把當天收到的幾份檔案分類整理好送進辦公室時,在桌面右上角多放了一個信封。
信封沒有封口,裡面是一張摺好的列印紙,上面只有幾行字,沒有署名,內容很短:平川區法院那件恢復執行的舊案,申請執行人今天下午到法院補簽了恢復執行申請書。
落款沒有單位,沒有日期。
陸鳴兮看完那張紙,摺好放回信封,沒有問是誰送來的。他把信封收進抽屜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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