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掙扎著站起,老眼渾濁,嘶聲對著審判席喊道:“我沒有罪!我按族規辦事,何罪之有?”
“林家丫頭是林氏子孫,她的財產就是族產!她爹死了,族裡安排她的婚事,接管她的財產,天經地義!”
“你們……你們這是要毀了我們林氏幾百年的規矩!你們才是強盜!是土匪!”
他狀若瘋癲,彷彿真的相信自己那一套陳腐血腥的“道理”。
審判長面無表情地聽著,等他們喊完了,才冷冷開口:
“林三泰,你口中的族規,是封建餘毒,是吃人的舊禮教。在根據地的法律面前,一文不值。”
“林海龍,你是否知情,不影響罪行的成立。”
“你欺凌孤女、奪人錢財、逼人嫁娶、製毒販毒、殘害無辜之時,可曾想過她們也有父母親人?可曾有過半分憐憫?”
“現在知道怕死了?晚了。”
其他犯人也紛紛哀嚎求饒,有的推卸責任,有的攀咬同夥,醜態百出。
但鐵證當前,任何辯解都蒼白無力。
中午休庭一小時後,下午兩點,審判繼續。
合議庭經過短暫評議後,當庭宣判。
審判長站起身,拿起判決書,聲音洪亮而莊嚴,每一個字都如同重錘,敲在被告心頭,也敲在每一個旁聽者心上。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林海龍、林三泰等三十四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販賣、製造毒品罪,強迫賣淫罪,故意殺人罪,嚴重侵害軍烈屬權益罪等多項罪名。”
“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嚴重損害軍隊榮譽和英烈尊嚴,動搖根據地統治根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殺不足以正國法,不殺不足以慰英靈。”
他頓了頓,目光如電,掃過下面面如死灰的34名主犯。
“現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海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販賣製造毒品罪、強迫賣淫罪、故意殺人罪(七起)、嚴重侵害軍烈屬權益罪,數罪併罰——”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根據《根據地戰時特別刑法》補充條款及最高民意委員會特別決議,對罪大惡極、嚴重挑戰人類倫理底線之犯罪,恢復凌遲之刑。
“林海龍所犯之罪,人神共憤,天地不容,符合凌遲適用條件。”
“故,對其死刑執行方式,判處——凌遲。”
“被告人林三泰,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嚴重侵害軍烈屬權益罪,且系封建宗族餘孽之首腦,利用腐朽族規殘害鄉里,荼毒人心,罪行深重——”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同處凌遲之刑。”
審判長每念出一個名字和對應的“凌遲”判決,被告席上就傳來一聲絕望的哀嚎或徹底的癱軟。
34名主犯,無一例外,全部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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