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倒賣爆賺萬億,締造黃金帝國》第845章 第一件貪案(2)

作者:文韜老仙·1個月前

周惟昌被列為出謀和獲利者。鹽商負責轉賣與分賬。倉吏兩次放行,卻無家人受脅。許書吏受脅執行,也曾主動替換一處時刻。兩名只抄錯字號的書手當堂釋放,發給更正憑據。未涉案商號領到復業文書,三批鹽引中無關的兩批也解除封存。

圍觀百姓原本等著看新朝殺第一名貪官,最後看見的卻是一張分得很細的責任表。

有人嫌不痛快。

“何大人,周惟昌是新任縣令。殺了他,才顯得新朝不護短。”

何文正看向那人。

“若為了顯得不護短,就把證據不夠的罪也壓給他,那不是新法,是換一面旗再辦舊案。”

他命人公開追繳涉案批次,不碰正常鹽貨。百姓買鹽的隊伍沒有斷,倉外的車仍在走。周惟昌則被帶回候審,允許遞交申辯和證人名單。

當日午後,周惟昌真的遞上三名證人。

第一人是縣丞,證明縣令上任後曾下令清查舊引。第二人是鹽商,說木匣裡的兌付抄件是送去請縣令代兌,不是分贓。第三人是周家老僕,聲稱木匣一直放在書房,任何人都能碰。

圍觀者又罵起拖延。

何文正卻讓三人分別陳述,不許彼此聽見。縣丞拿出的清查公文確有其事,日期還在第一次支鹽之前。這證明周惟昌一開始可能真想整頓鹽務。鹽商所說的“代兌”也並非絕無可能,因為不少地方官會托熟人換取現銀。

可第三份證詞出了裂縫。

老僕說木匣從未離開書房,門房卻記得送茶那日,周惟昌親自讓所有人退下。更要緊的是,兌付抄件背面有一小塊幹鹽結晶。老鹽工只從顏色和雜質判斷,它可能來自廢窯封袋用過的滷水。這個判斷不能單獨定罪,卻讓抄件與那批私鹽多了一處需要解釋的接觸。

何文正又讓人把縣丞的清查公文貼出來。

“這張公文是真的,也說明周縣令不是從上任第一日便準備貪鹽。”

有人不解:“既然後來貪了,何必替他說這句?”

“因為真賬不能只在有利時才算真。”

這一句話傳到倉外,幾名原本不肯作證的車伕終於進了公堂。他們怕的不是縣令,而是案子辦完後鹽商報復。何文正命人把證人住處和家屬名單另行封存,只在公開卷上寫證詞,不寫藏身之處。兩名車伕因此補出廢窯第二個出口,也找回一隻被扔進溝裡的空錢袋。

錢袋內層縫著鹽商字號,外層卻蓋縣衙採買印。縣衙賬上沒有這筆採買,鹽商賬上則記著一筆數額相同的“修橋捐”。銀流、實物和文書由此完全扣住。

許書吏的責任也被重新劃了一次。

他確實受脅,可在家人被救出後,仍隱瞞自己改過第二次領鹽的時刻。何文正沒有撤去保護,卻把這次隱瞞記入量責。許書吏伏在地上哭,說自己怕一開口就和縣令同罪。

“同做一件事,不等於同一份罪。”何文正說,“可受脅也不是一張把所有行為抹掉的白紙。”

許書吏最終在自己的證詞後按了手印。他指出哪三行是被逼改的,哪一行是自己為了討好縣令主動添的。官差沒有許他無罪,只把兩類行為分開記錄,也準他在正式審理時再作解釋。

公堂外漸漸沒人再催著立即斬首。

人們開始盯著那幾冊攤開的賬,看一條鹽路如何從發引、支鹽走到轉賣,再從錢鋪回到縣令書房。新制第一次咬住官員,靠的不是一聲威喝,而是任何一環都能讓旁人復看。

何文正又讓人把追回的鹽分成三堆。

第一堆賬貨相符,原商號可領回。第二堆來源明確卻牽涉重複支鹽,先封袋稱重,等申辯期限過後處置。第三堆已經混入民間零售,強行追回只會讓無辜買鹽者再付一次錢,便只追賣方所得,不進百姓家搜鹽。

“贓物怎麼能不追?”年輕御史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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