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倉前沒有懸香料旗。
木牌上只寫今日查三件事:肉桂稅額、強迫出售與船上勞役。
證據目錄先交給指控與被指控雙方。
每一冊簿、每一張勞役票、每一隻封樣和每一份口述都有名稱、發現地點、經手人和能證明的範圍。村民可以由譯員讀給他聽,商人可以指出缺頁,被告不因會讀葡萄牙文便多看一份,證人也不因不識字便少知一項。
目錄還標出哪些物件暫不採用。一張匿名紙條寫著商人殺過七人,沒有姓名、日期和屍體線索,只留作待查,不在當日指控中宣讀。船主的一本私人家賬與肉桂稅無關,也不得因已扣船便全部公開。
被告方指出一份譯文把“帶走”譯成“綁走”。原話可能有強迫,也可能只是同行。審席重新請兩名不同村落的譯員解釋,最終保留原詞與兩種含義,不讓更重的譯法先替證人定案。
稅吏要求知道所有證人住址。
審席拒絕。
住址另封,只確認村落、身份是否可核、使用何種語言和誰做翻譯。公開作證者可見人,擔心報復者隔簾陳述,雙方仍能透過審席提問。遮住住址不是遮住證詞來源,保護證人也不是免去交叉核對。
第一張表來自海邊肉桂村。
村簿寫應納一百二十擔,稅倉簿寫入庫一百零八擔,商人收購簿卻寫一百四十五擔。村民實際交出的數量比稅倉記錄多三十七擔,其中二十五擔被記成低價出售,十二擔沒有去向。
勞作日同樣對不上。
官定每戶應服三日,勞役票上許多家庭變成七日、九日。稅吏解釋多出的日子用於修路,修路簿卻沒有這些名字。一個月裡,同一批人既被寫在山路工地,又被寫在港口搬貨,兩個地點相隔兩日行程。
“賬已經說明他們都被奴役。”圍觀者喊。
趙二虎抬手止聲。
賬先說明數量、價格和勞作日衝突。是否被強迫、由誰強迫、是否可以拒絕,還要逐人問。
一名老婦先作證。
她說稅吏帶持槍者進村,若不按商人價格交肉桂,便加三日勞役。另一名村民卻說自己那一批自願賣出,因為商人先付了鹽。兩份口述沒有互相取消,說明同一收購中可能同時有交易與脅迫。
審席把一百四十五擔拆開。
稱量所用的擔也先校正。村裡木秤、稅倉鐵秤與商號秤每百斤相差近三斤。全部按任一把秤換算都會製造新差額。三把秤都留樣,以同一批石碼複測,數量給出上下界。即使按最有利於商人的演算法,仍有二十餘擔解釋不通。
這讓村民等了半日,卻擋住稅吏日後用量器差異推翻全部證詞。能由秤誤差解釋的先扣除,仍存在的差數才進入侵吞與強迫調查。
能核實預付鹽的三十擔列為自願交易;有加役威脅證詞且勞役票相合的四十八擔列入強迫出售;其餘等待更多憑據。村民不能因同村有人自願便全部被說成自願,商人也不能因一部分有付款便替其餘貨物洗淨。
稅吏辯稱自己只負責記賬。
簿上卻有他親筆把三日改成九日的痕跡。紙纖維顯示先刮後寫,旁邊還留著商人付給他的銀數。銀數能證明收錢,不能單獨證明收錢用途。直到兩名持槍者承認,他們照稅吏口令去堵村口,鏈條才連起來。
商人說,持槍者是地方首領的人,與他無關。
其中一人的領餉紙卻由商號賬房簽發。另一人確從地方首領處領糧。兩人來源不同,都參與了具體威脅,責任不能用同一稱呼打包,也不能因一個與商號有關就把另一個行為抹去。
審到船上勞役時,巴達維亞獲救者走到證據桌前。
他認出船主的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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