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投誠之日起,他毫無保留地交出了自己多年來替趙天福藏匿的所有罪證。
大到龍興幫的完整組織架構、核心成員分工、各據點分佈,小到每一起重大犯罪的策劃細節、贓款贓物的藏匿地點,甚至包括趙天福背後勾結的官員保護傘名單及利益輸送證據,全都和盤托出。
且每一份證據都是現成的、可直接採信的,無需警方再耗費人力物力排查核實。
正是因為他提供的這些關鍵證據,警方才能精準鎖定龍興幫的核心據點,實施雷霆收網,一舉抓獲所有骨幹成員。
才能快速固定趙天福的核心罪證,徹底瓦解龍興幫的犯罪根基,避免其死灰復燃。
可以說,沒有馮敬堯的全面配合與重大立功,警方根本沒有足夠的理由直接對龍興幫核心成員動手,更不可能在短短兩個多月內,徹底打掉這個盤踞梅江縣多年的黑惡勢力。
這也正是沈韶華能夠憑藉此次案件,斬獲個人一等功的關鍵原因之一。
換句話說,韶華利用馮敬堯擺脫可能活落在自己身上的一點。就有了馮敬堯可能會因此減輕處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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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人看來,馮敬堯的投誠與立功,為案件偵破打開了突破口。
而沈韶華也是因此才能精準把握時機、統籌全域性、帶隊攻堅,將馮敬堯提供的證據轉化為破案實效,徹底清除了黑惡勢力,兩者相輔相成,才有了這份沉甸甸的功績。
除此之外,馮敬堯自被抓獲之日起,就非常配合。
不但自願認罪認罰,主動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毫無狡辯之意。
同時,他積極配合警方,主動退繳了自己多年來透過幫派犯罪所得的全部非法所得,如實供述了自己參與的所有犯罪活動,深刻懺悔自己的惡行,表現出了明確的悔罪態度,完全符合疊加從寬的適用條件。
綜合全案考量,法官最終作出判決:馮敬堯雖系龍興幫核心骨幹,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依法應數罪併罰······
但因其有重大立功表現,且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贓退賠、真誠悔罪,加之其並非龍興幫的組織者、領導者,未直接實施暴力殺人等重罪,情節相對較輕。
法官依法對其大幅從寬處罰,最終判處馮敬堯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及涉案財產,以示懲戒與警示。
才五年?
所有人都有些不甘。
畢竟馮敬堯雖然沒動手,但是作惡也很多。
但韶華對此反應不大。
因為只有她知道馮敬堯是怎麼成為汙點證人的。
所以在馮敬堯罪惡滔天,且沒有自首傾向的情況下,她是不會讓他就這麼逃脫的。
只是他現在還不能死。
她打算等他出獄後,在弄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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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馮敬堯的庭審備受內部關注,汪明傑的判決則顯得更為簡單順遂。
畢竟縱觀整個過程,在龍興幫涉案人員之中,只有他是最特殊的一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