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可交流,主權不能失”的方針,為帝國在思想與技術層面劃定了清晰的邊界。然而,要將對外交往的潛在利益,尤其是滾滾而來的貿易利潤,切實轉化為充盈國庫、支撐新政的白銀,則需要一套高效、嚴密且杜絕貪腐的制度保障。
前明的“市舶司”制度早已廢弛,清初的“十三行”雖有雛形,但管理混亂,弊竇叢生,朝廷所得往往十不及一。
陳遠深知,海關乃國家財賦之咽喉,洋商聚集之淵藪,治理好壞,關乎國計民生,亦關乎對外形象與主權尊嚴。
啟明九年,在初步理順與西洋諸國關係、南洋貿易日盛、國內工商業漸興的背景下,陳遠下詔,以雷霆手腕,推行海關制度改革,旨在建立一套“利權歸國,高效廉潔,便於商旅”的新體系。
改革由戶部尚書牽頭,工部(負責港口、關卡建設)、刑部(負責緝私、司法)、都察院(負責監察審計)及新設的外務通商司協同辦理。
核心是頒佈《大陳海關總章》及一系列實施細則。
首先,確立“海關”的獨立性與中央直轄地位。
詔令宣佈,在廣州、廈門(月港)、寧波、雲臺山(松江府上海縣,因其位於長江入海口、輻射江南腹地的潛力而被選為新興口岸)四處,設立直屬戶部的“海關監督衙門”,簡稱“海關”。
海關監督由皇帝特簡,通常由戶部、內務府或皇帝親信的幹練官員擔任,不受地方督撫節制,直接對戶部和皇帝負責。
其下設徵收、稽查、登記、外交(與洋商交涉)等各科,人員從原市舶司、地方稅關中擇優留用,並大量招募精通算學、律法、外語(葡、荷、拉丁語)的新進士子、吏員,經嚴格考核培訓後上崗。
海關衙署的建築、銀庫、碼頭、查驗場,均由工部統一規劃建造,務求堅固、規範、高效。
其次,推行“一口通商,劃一稅則”。
為便於管理和控制,詔令明確以上四口為對外通商正口,其他沿海港口,除福州、泉州可對東洋(日本、琉球)及南洋華人商船有限開放外,一律不得與西洋商船貿易,違者以走私論處,地方官同罪。
此舉雖有限制,但集中了資源,也避免了各口岸競相降低稅率吸引商船導致的稅收流失和內耗。
《海關稅則》的制定,是改革的重中之重。
由戶部、外務通商司會同廣州、廈門等地有經驗的行商、洋商通事反覆磋商,並參考了西洋國家的關稅制度(透過耶穌會士和荷蘭人瞭解),力求“簡明公平,便於稽徵,保護本土”。
稅則主要分以下幾類:
1. 船鈔:按商船梁頭尺寸(衡量載重量)分等徵收,取代以往按船隻數量或估價的混亂做法。
西洋大船稅重,中國商船、南洋華人小船稅輕,以示優待。
2. 貨稅:從量稅與從價稅結合。
對大宗、易計量的貨物如茶葉(按擔)、生絲(按包)、瓷器(按件)、蔗糖(按石)等,實行從量稅,稅率固定。
對高價值、品種繁雜的貨物如西洋呢絨、玻璃器、香料、珠寶等,實行從價稅,稅率一般為“值百抽五”(5%),但奢侈品(如鐘錶、香水)可抽十,本國急需物資(如西洋書籍、精密儀器、良種)可減免,鴉片等毒物嚴禁進口。
所有貨物需在海關指定碼頭卸貨,經官吏查驗、登記、估價、徵稅、貼上“稅訖”印封后,方準起岸入庫或轉運。
3. 附加稅與規費:明令廢除一切“陋規”、“火耗”、“雜派”。
但為彌補海關行政開支、港口建設及“養廉”所需,允許在正稅之外,徵收固定的、公開的“鈔關稅附加”(約為船鈔的20%)和“貨物查驗保管費”(按貨值極小比例)。
所有稅費名稱、標準張榜公佈,嚴禁官吏額外索取分文。
第三,革新徵稅與稽查手段,運用技術,打擊走私。
標準衡器與度量:由工部統一製造頒發標準砝碼、丈尺、量器至各海關,定期校驗,杜絕大小鬥、長短尺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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