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手覆明》第245章 海關制度立(2)

作者:青簡聽雨·9個月前

報表需列明船隻數目、貨物品類數量、應收實收稅款、開支細目等,力求透明。

強化稽查:各海關配備緝私船隊和巡丁,由熟悉水性的沿海民壯、退伍水師士兵組成,在口岸附近水域及沿海要道巡邏,嚴查繞越偷漏。

鼓勵商民舉報走私,查實後以沒收貨物價值的三成重獎。

對抓獲的走私犯,無論華洋,一律按《大陳律》嚴懲,洋商走私則加倍罰款,屢犯者吊銷貿易執照,驅逐出境。

“保商”與“行商”制度改造:保留並規範廣州原有的“十三行”制度,但將其納入海關管理體系。

行商需向海關繳納鉅額“行帖”保證金,並承擔為其擔保的外商納稅、行為的連帶責任。

行商不再是簡單的中間商,而是協助海關管理外商、評定貨價、辦理交涉的半官方機構。

其利潤來自官府允許的合法佣金,而非盤剝外商或勾結走私。

第四,改善口岸設施與服務,以便商為本。

陳遠強調,海關不僅是收稅機關,也是“柔遠人,通有無”的視窗。

詔令各海關衙門:

修建專用碼頭、貨棧、驗貨場,避免風雨損失,加快裝卸檢驗速度。

設立“夷館”(外商居住區),但需整潔安全,由官府管理,收取合理租金,並提供基本生活服務,禁止外商隨意出入城內。

明確辦事流程與時限:規定船隻抵港後查驗、徵稅、放行的最長時間,減少商船滯港成本。

設立“申訴箱”和“接訴官”,外商對海關處置不滿可按規定程式申訴,但必須服從最終裁定。

提供必要通譯、經紀、醫療服務(有償),減少外商因語言不通、人地生疏帶來的不便與糾紛。

改革推行之初,阻力巨大。

原有市舶司、地方衙門的既得利益集團(胥吏、包稅商、地方豪強)極力阻撓破壞,散佈謠言,甚至慫恿部分行商、洋商鬧事。

一些地方督撫也對中央直接派設海關、分割其財權人事權感到不滿,陽奉陰違。

沿海走私勢力更是瘋狂反撲,襲擊緝私船隻。

陳遠對此早有預料,他任命以鐵面無私、精通錢穀著稱的戶部右侍郎靳輔(歷史人物,以治河、清廉著稱,此處借用其名)為欽差大臣,總督海關事務,賜尚方劍,巡察各口岸。

靳輔到任後,雷厲風行,查處了一批貪墨舞弊的舊官吏和地方保護傘,當眾處決了數名走私首惡,並強力推行新制。

同時,朝廷透過《京報》大力宣傳海關改革的意義,揭露舊制弊端,爭取商民支援。

對新海關中表現優異、廉潔勤能的官員,破格提拔,重獎厚賞。

經過近一年的強力整頓與磨合,至啟明十年,新的海關制度在四大口岸初步站穩腳跟。

儘管仍有不盡如人意之處,但相比從前,關稅徵收明顯規範、透明、高效,稅額大幅度增長。

而更重要的,是它向中外商賈傳遞了一個清晰訊號:大陳朝廷有決心、有能力建立一套公平、穩定、可預期的貿易規則,這對於吸引長期、大規模的合法貿易,至關重要。

海關,這個帝國的財富閘門,在制度的約束下緩緩開啟,預示著白銀滾滾而來的時代,即將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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