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抗日之我是虞嘯卿》第275章 國家安全法(2)

作者:兜兜鬧不鬧·5個月前

1972年,《司法改革綱要》出臺。改革的核心目標是:提升司法專業性,保障司法公正性,增強司法公信力。

改革的內容包括幾項。

完善司法程式。制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明確從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到執行的每一個環節的程式規則。程序正義的理念,開始深入人心。

建立律師制度。過去,律師數量極少,主要集中在幾座大城市。大多數老百姓打官司,請不起律師,只能自己上陣。改革綱要提出,要在五年內將律師數量增加三倍,實現每個縣都有律師事務所。

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貧困群眾打官司,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由國家指派律師免費代理。這一制度,讓窮人也能享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提升法官專業素養。規定所有新任法官必須透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必須具有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必須經過至少一年的崗前培訓。現任法官中不符合條件的,分批進行培訓補課。

1973年,第一起行政瀆職案在最高法院審理。

案件發生在蘇門答臘島的一個縣。縣長叫張德培,任職三年,政績平平。他不貪汙、不受賄,但也不幹事。

上級佈置的工作,他轉手批給副局長;群眾反映的問題,他批示“請相關部門研究處理”;檔案堆在案頭,能拖就拖,能推就推。

三年間,這個縣的教育、醫療、道路、水利等民生工程,幾乎原地踏步。群眾怨聲載道,多次向上級反映。

上級派人調查,張德培拿出厚厚一沓批示檔案,證明自己“做了工作”。

1973年,新任省長上任後,第一站就到這個縣調研。看到的情況讓他震驚:縣城的道路還是十年前的土路,一下雨就變成爛泥塘;學校的校舍是危房,牆上有拳頭大的裂縫;村民喝的是河水,旱季時渾濁不堪。

省長回去後,責成監察部門對張德培進行履職調查。調查結論是:張德培沒有貪汙腐敗,但存在嚴重的行政不作為、懶政怠政問題。

案件被移送至法院。這是南洋第一例官員因不作為被起訴的案件。

庭審中,張德培的辯護律師說:“我的當事人雖然沒有做出突出政績,但也沒有違法違紀。不作為不能構成犯罪。”

檢察官反駁:“官員的職責是什麼?是拿著國家的俸祿,為百姓做事。佔著位置不幹事,就是失職。

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就是瀆職。法律不僅要懲治貪汙腐敗的官員,也要懲治佔著位置不幹事的官員。”

法院最終認定,張德培犯翫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並免去縣長職務。

主審法官在判詞中寫道:“官員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擔當。那些只想當官不想幹事、只想攬權不想擔責的官員,法律不容,人民不容。”

這個判例,震動了整個官僚體系。各級官員意識到,不幹事也是犯罪。行政效率由此大幅提升。

1974年,另一類案件引起了虞嘯卿的高度關注。

加里曼丹島內陸的一個縣,地方宗族勢力根深蒂固。當地的族長、長老把持著村裡的土地分配、糾紛調解、婚喪嫁娶,儼然是“土皇帝”。國家的政策到了這裡,必須經過宗族這一關,否則寸步難行。

最嚴重的是一個叫“劉家寨”的村子。劉姓族長劉德厚,七十多歲,在村裡說一不二。

國家推行土地確權,他帶著族人不讓丈量隊進村;國家推廣農業技術,他說老祖宗的法子最好,不讓農技員進田。

國家搞義務教育,他把學校大門鎖了,說女娃不用讀書。

縣裡多次派人做工作,劉德厚都不買賬。有一次,縣裡一個年輕幹部進村宣傳政策,被劉德厚叫人轟了出去,還放話:“劉家寨的事,姓劉的說了算。外人少管閒事。”

事情鬧到省裡,省裡又報到中央。虞嘯卿批示:“法治面前,沒有法外之地。”

案件最終進入司法程式。檢察機關以妨礙公務、擾亂社會秩序罪,對劉德厚及幾名骨幹提起公訴。

”。重尊該應,統傳的會社人華是解調族宗“:說師律護辯的厚德劉,時審庭

”。治法從服須必統傳但,統傳重尊家國。牌箭擋的法違為能不統傳。上之律法家國於駕凌能不解調族宗“:駁反察檢

。留拘政行、款罰以被別分子分幹骨餘其;年兩刑緩,年一刑徒期有判,罪務公礙妨犯厚德劉:決判終最院法

。了廣推技業農,了門開校學,了完權確地土。理管的家國接始開民村的寨家劉,地慢慢。策政家國明說,律法解講民村向,村進法派門專還院法,後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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