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類出口貨物:絲綢。瓷器。茶葉這三項最大宗的出口商品,實行「配額制」。
每年由戶部根據國內產量。市場需求,核定各港口出口總額,再由市舶司根據申請商家的實力。信譽,分配具體出口額度,頒發「貨引」。
無「貨引」或超額出口,均屬違法。此條意在防止過度出口導致國內價格上漲,並掌控這些高利潤商品的貿易主動權。
嚴禁出口貨物:鐵器。銅器。硝石。硫磺。糧食。書籍(尤其涉及地理。軍事。科技者)。馬匹等,被列為嚴禁出口物資,無論數量多少,一律不準出海。
違者以「通敵資盜」論處,重則處死,家屬流放。此條為國防與經濟安全之根本,措辭極為嚴厲。
鼓勵進口貨物:白銀(番銀。銀元)。銅料。硝石。西洋火炮。鐘錶。精密儀器。技藝書籍。珍稀作物種子等,予以鼓勵。
進口此類貨物,不僅關稅優惠,市舶司還可酌情給予獎勵。
特別是能帶來先進火炮製造技術。造船技術。天文地理知識的西洋工匠。書籍,朝廷將高價收購,並妥善安置相關人員。
此條旨在引導貿易結構,補充國內稀缺資源,尤其是有意識地吸收西方先進技術,體現了蕭宸超越時代的遠見。
三。改革管理機構,統一稅則,打擊走私。
設立海關:在泉州。廣州。寧波。福州。東寧等主要對外貿易港口,設立直屬戶部的「海關」,取代或整合原有的。往往被地方勢力滲透的市舶司。海關主官由朝廷直接委派,定期輪換,享有獨立稽查。徵稅。緝私之權,不受地方官府掣肘。
統一稅率:廢除以往名目繁多。隨意性大的苛捐雜稅,頒佈統一。透明。簡約的進出口稅則。按貨物種類。價值,徵收固定的「船鈔」(噸稅)和「貨稅」(從價稅)。稅率較以往更為合理,意在鼓勵合法申報,增加朝廷歲入。
強化水師緝私職能:明令授權大夏皇家海軍各艦隊,在巡航。訓練之餘,負有稽查走私。打擊無「引」出海船隻之責。賦予海軍臨檢。扣押。抓捕之權。利用海軍新勝之威和機動力,構建海上緝私網路。
嚴懲走私:對走私行為,特別是走私違禁物品,處罰極重。不僅船貨盡沒,船主。貨主。水手頭目均將面臨重刑,鼓勵舉報,重獎緝私有功人員。
《市舶新例》的頒佈,如同在東南沿海的貿易圈中投下了一顆驚雷。
以往依靠走私。賄賂。夾帶獲取暴利的勢家豪商,叫苦不迭,暗中抵制。抱怨者不在少數。
而那些本分經營。苦於胥吏盤剝的中小海商,在初始的不適應後,卻發現新規雖然嚴格,但稅則透明,減少了層層盤剝,只要合法經營,利潤反而更有保障。
朝廷鼓勵進口白銀和西洋奇技,也帶來了新的商機。
更重要的是,隨著新規的嚴格執行,特別是海軍戰艦開始頻繁出現在沿海,稽查無「引」船隻,曾經猖獗一時的走私活動受到了極大的遏制。
來自日本。琉球。南洋乃至歐洲的商船,也逐漸接受了這套新的。帶有鮮明大夏帝國意志的貿易規則。
他們必須首先獲得「船引」,按照規定港口。規定商品。規定額度進行貿易,並繳納清晰的稅款。
東寧都司的設立,為《市舶新例》提供了一個絕佳的實踐和管控支點。
位於臺灣的「東寧海關」,不僅管理著大陸與臺灣本島日益增長的貿易,更重要的是,它卡在了日本—琉球—呂宋—南洋這條繁忙的東亞貿易航線的關鍵節點上。
所有北上南下。意圖前往中國大陸港口的商船,都可能受到以東寧為基地的大夏水師的臨檢,查驗其「船引」和貨物。
這使得帝國的貿易管理觸角,得以延伸到更遠的海洋。
一手握著東寧都司這柄鎮守海疆。輻射周邊的「利劍」,一手握著《市舶新例》這根規範貿易。汲取利益的「韁繩」,蕭宸和他的大夏帝國,正以一種前所未有的。積極主動的姿態,試圖將浩瀚海洋的挑戰與機遇,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
帝國的海權之路,在軍事征服之後,開始向更復雜。也更深刻的經濟與制度層面延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