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律師站了起來。
這一次,他沒有像之前那樣溫和。
他的語速明顯加快,聲音也拔高了幾度。
“法官,被告方對原告方的第二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
“第一,關於加班審批制度。”
“被告公司有明確的、經民主程式制定的加班審批制度。”
“該制度規定,員工如需加班,應當提前提交加班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加班,並在加班後如實打卡。”
“原告趙敏在職期間六年,從未提交過任何一份加班申請。”
“這是不爭的事實。”
“第二,關於早會。”
“早會是公司正常的晨間溝通,時長不超過十五分鐘,內容為當天工作安排和重要事項提醒。”
“這屬於工作 需要,不構成加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組織的、與工作相關的、具有強制性的活動,可以認定為加班。”
“但早會屬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延伸還是獨立的加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第三,關於下班後回覆訊息。”
“原告提交的聊天記錄中,絕大多數訊息都是零星、偶發的溝通,不具有持續性和強制性。”
“原告本人也承認,她是在家裡、在吃飯、在陪孩子的時候回覆的訊息,這說明她並沒有處於實際的工作狀態。”
“更重要的是,原告所說的‘如果不回覆就會被批評’,這是原告的主觀感受,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證明被告公司有‘不回覆訊息就處罰’的制度規定。”
“綜上,被告方認為,原告方的加班費主張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方律師說完,沒有坐下,而是從資料夾裡抽出一份檔案,舉起來:
“法官,被告方補充提交一份證據,被告公司的加班審批制度檔案,以及原告趙敏在職期間的加班申請記錄。”
“這份記錄顯示,原告趙敏在職六年,加班申請記錄為:零。”
他把檔案遞給書記員,然後繼續說:
“法官,我想強調一點。”
“勞動法的立法本意,是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而不是單方面保護勞動者。”
“如果每一個員工都可以在下班後‘自願’回覆幾條訊息,然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那企業的正常經營將無法進行。”
“今天這個案子,如果支援了原告的加班費主張,將會開創一個危險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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