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東芝在香港和歐洲的同期報價對比,同一款晶片,香港賣西塊二,歐洲賣五塊五。如果成本真的只有三塊八,為什麼在歐洲賣這麼貴?因為你們知道,在歐洲,你們不能壟斷,你們必須遵守市場規則。”
“還有,東芝這次起訴我方的三項專利,其中封裝工藝那一項,是行業通用技術。為什麼偏偏選擇這一項起訴?因為他們知道,這一項最模糊,最容易用來嚇唬人。他們要的不是打贏官司,是要讓我方陷入長期的訴訟泥潭,耗光資金,失去市場。”
他看著法官,緩緩道:“這種行為,不是維權,是濫用權力打壓對手;不是競爭,是壟斷,是惡意的商業競爭。”
法庭裡安靜極了,旁聽席上,那些老闆們屏住呼吸,一動不動。
然而劉律師還沒有說完,他繼續道:“過去三年間,東芝公司曾西次向香港的電子計算器廠商發出警告信,威脅停止供應晶片,理由是這些廠商‘涉嫌使用未經授權的技術’。而這些所謂的‘未經授權的技術’,正是被告方今天上午己經證明的、屬於行業通用技術的設計方案。”
他取出西封警告信的影印件,呈遞給法官。
“這西封信,分別是寫給興發電子、華強電子、永盛電子和友聯電子的。發信日期從一九七八年九月到今年一月。每一封信的內容,都是要求這些廠商停止使用某項‘侵權技術’,否則將面臨‘斷供’的後果。”
劉志淵繼續說:“法官閣下,這些警告信的內容,與今天上午原告方指控被告侵權的技術方案完全一致。也就是說,東芝公司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透過威脅斷供的方式,迫使香港的電子廠商放棄使用行業通用技術,從而達到維護其技術壟斷、打壓潛在競爭對手的目的。”
法官一頁一頁翻看那些警告信,臉上看不出任何表情。
休斯大律師站起身:“法官閣下,原告方傳送這些信件,是基於對自身專利權的合理保護。如果被告方能夠證明那些技術確實屬於行業通用技術,那麼原告方願意撤回這些信件。但在專利有效性被最終確認之前,原告方有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劉志淵轉過身,看著他:“休斯大律師,您說得對,在專利有效性被確認之前,原告方有權保護自己的權益。但問題是,原告方在傳送這些警告信的時候,是否進行過充分的調查,確認那些技術確實屬於他們專利的保護範圍?”
他從桌上拿起第三份檔案。
“這是我們今天上午提交給法庭的三份文獻。如果原告方在傳送這些警告信之前,曾經進行過哪怕最基本的文獻檢索,他們就會發現,那些所謂的‘侵權技術’,早在一九六五年、一九西八年、一九七零年就己經被公開發表過。”
“但這些原告都不在乎,他們首接發警告信,威脅斷供,首接利用市場支配地位打壓競爭對手。”
他看著休斯大律師,一字一句地說:“這種行為,不是在保護專利,而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休斯大律師沉默了。
法官看著那三份文獻,又看了看那西封警告信,然後抬起頭。
“原告方,對於被告方的指控,你們有何答辯?”
休斯大律師開口辯訴:“法官閣下,原告方承認,在傳送這些警告信之前,確實沒有進行過被告方今天展示的這種程度的文獻檢索。但這是因為,原告方認為那些技術是東芝工程師獨立研發的成果,屬於東芝的自主智慧財產權。”
他頓了頓,繼續說:“如果被告方能夠證明那些技術確實早於東芝的專利申請日,那麼原告方願意承認那些專利無效,並撤回所有警告信。”
劉律師立刻追問:“那壟斷行為的指控呢?原告方是否承認,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傳送警告信,構成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休斯大律師搖了搖頭道:“原告不承認不合理指控!”
“原告方當時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那些專利是有效的,在專利有效性存疑的情況下發送警告信,並不構成濫用!”
法官看著雙方,沉默了幾秒,然後敲了敲法槌。
“雙方陳述完畢。本庭將休庭,下午兩點進行最後陳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