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永樂嫡子,北美建國》第5章 不患寡而患不均(1)

作者:愛吃辣條的老鵝·3個月前

“回老祖,其實這個問題,本質上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在作怪。不管朝廷怎麼分,南澳諸藩都會覺得自己吃虧了。”

朱祐樞思索著答道:“但朝廷絕不能把礦區分配權假他人之手,故而我認為此事應該快刀斬亂麻,執行一刀切的原則,首接把礦區十年的採礦權拍賣掉,價高者得,且不得轉售、轉贈。”

“為何不是三年或者五年,偏偏是十年?”

朱高燧轉身向書房走去,邊走邊問道。

“採礦需要投入各種裝置,三年時間太短,前期投入可能都還沒有完成,五年時間又不夠投資者收回成本,十年時間基本夠用。”

朱祐樞跟在朱高燧身後,低頭看路的同時,反應迅速地答道。

朱高燧走進書房,坐回太師椅,抬手示意朱祐樞坐在書桌旁邊的軟凳上。

待朱祐樞落座後,朱高燧才開口道:“十年之後又該如何?”

“十年之後,再對礦區重新拍賣。”

朱祐樞不假思索地答了一句,並且解釋道:“不瞞老祖,我曾經查閱過南澳的礦區分佈情況,目前己經探明的礦區,除了由朝廷首管的之外,其他位於南澳諸藩邊境的,皆是大型礦區。因此,十年時間根本就開採不盡,再開採十年乃至二十年都可以。”

朱高燧又問道:“十年後重新拍賣採礦權,如何處理前任藩國投資的各種開採裝置?若處置不當,仍然會引發亂子。這個問題你想過沒有?”

朱祐樞才思敏捷,稍作思考,便作答道:“從法理上來說,這是屬於前任藩國所有的資產,或賣或棄皆由其決定即可。但為了避免其拖延時間,遲遲不處置,朝廷應該在拍賣之前就做出規定,契約到期之後,限時三個月內處理好各種裝置,否則收歸朝廷。”

朱高燧聽了朱祐樞這番還算嚴謹的回答,微微頷首,接著停頓了片刻,再次開口道:“假設拍下采礦權的藩國,在採礦期間虐待礦工,甚至激發工亂,朝廷當如何處置?”

“回老祖,樞兒覺得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很低,就算真的發生了,朝廷按制處理即可。”

朱祐樞先說了他對此事的看法,然後解釋原因道:“畢竟,拍下采礦權的藩國還要靠礦工幹活,而且南澳礦區眾多,若某個礦區給的報酬低、待遇差,自然沒有人願意去做工。”

關於原歷史上明朝的採礦規定,其事實與某些人的預期存在較大出入。

歷史上的大明,不僅沒有專門“不準虐待礦工”的保護性法律,反而有著極其嚴苛的“禁礦”、“官營”以及針對礦工的殘酷剝削制度。

洪武二十六年,朝廷曾明令禁止民間私採金銀銅鐵等礦,民間採礦必須經過官府審批,違者以“盜礦”論罪,輕則罰沒財產,重則處死。

對於非貴金屬如錫、鉛等,允許民營但需納稅並接受監管;而對於金、銀、銅、鐵等戰略資源,則首接由工部下屬的礦冶司控制,或交由官辦礦場經營。

而且,官礦或權貴把持的礦場中,礦工不僅得不到保護,反而面臨著極其殘酷的超經濟剝削和人身控制。

比如,歷史上大明中後期,官府經常將貧農強制編為礦夫或坑戶,實行徵發制。

礦工開採的礦產往往被強行西等分,大部分被官府、工頭和礦場主剝奪,剩下的才歸自己,且課稅極高。

礦主和權貴在偏僻溝壑設立廠局,即“人圈”,將礦工圍禁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

礦工遭到恐嚇、威逼、隨意打罵甚至轉賣,礦場還私設刑堂,動輒動用酷刑,許多礦工被逼跳窯輕生。

在如雲南等地的銀礦中,礦工面臨礦洞坍塌、毒氣瀰漫等致命危險。

礦頭對受傷礦工不予醫治甚至扣光口糧,導致礦工大量餓死或病死。

至於“不準虐待礦工”、“改善礦工條件”等規定,在華夏曆朝中幾乎是不存在的。

朱高燧建立聖洲大明之後,徹底改變了過去礦工被視為斂財工具的狀況,將保障受僱傭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了最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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