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曉棠的判決下來後的第二週,明遠律所召開了一次合夥人會議。議程上列了三項內容:年度業務總結、下半年工作計劃、以及一項人事調整。第三項由周明遠親自提出——他建議將蘇瑤從普通合夥人晉升為高階合夥人。提案沒有經過太多討論就通過了。
蘇瑤是在會議結束後從行政部拿到正式通知的。一張標準的A4紙,上方是明遠律所的標誌,中間幾行字確認了她的新職級和相應權益,右下角有周明遠的簽名。她把通知摺好放回信封,然後坐在自己的辦公桌前,開始擬一份新檔案——婚姻法律援助基金的設立方案。
基金的名額不多,起步階段只覆蓋經濟困難的離婚案件當事人,且需要經過資格審查。蘇瑤在方案裡列了幾條標準:家庭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點五倍、有明確的受侵害記錄、無法透過其他途徑獲得法律幫助。每一條標準都寫得很具體,避免被濫用。她把方案寫好,打印出來,送去周明遠的辦公室。
周明遠翻了一遍,在最後一頁簽了字。蘇瑤接過簽好字的檔案,轉身準備走。周明遠的聲音從她身後傳來:“蘇瑤,這個基金用的是你自己的錢?”蘇瑤停住腳步:“前期是我個人的積蓄,後期會考慮接受捐贈,但來源會嚴格稽核。”周明遠沒有說話,似乎在思考什麼。過了一會兒,他說:“律所可以配套補貼一部分運營成本。你不用一個人扛。”蘇瑤點了點頭:“謝謝主任。”
基金成立後,第一批諮詢預約很快填滿了。有一半是電話諮詢,另一半是親自到律所來的。蘇瑤沒有把諮詢安排在正常工作時間,而是利用午休和下班後的時間,每週固定兩個下午和兩個晚上,每次接待一到兩位當事人。
第一位來諮詢的是一位三十多歲的女性,帶著一個七八歲的女孩,坐在會客室沙發的邊上,孩子靠著她的手臂,手裡攥著一本皺巴巴的圖畫書。她說話的聲音不大,需要蘇瑤稍微側過頭才能聽清。她描述了丈夫長期酗酒、偶爾動手的情況,以及最近一次她報了警但最終沒有立案的經歷。蘇瑤聽完,記錄了幾個要點,然後問了一個問題:“你是否有儲存當時的醫院記錄或者現場照片?”對方愣了一下:“我當時沒有拍,但鄰居應該看到過……他不讓我報警……”
蘇瑤沒有催促,等她說完才開口:“沒有照片和醫院記錄也沒有關係。鄰居可以作證。如果你願意的話,我們下一步可以先去派出所做一次正式的筆錄備案。”那個女性沉默了一會兒,點了點頭。
諮詢結束後,蘇瑤送她們到電梯口。小女孩在電梯門關上前,回頭看了她一眼。蘇瑤朝她微微點了點頭。
系統在她回到辦公室後說:“宿主,你己經很久沒有在晚上十點前離開律所了。”蘇瑤看了一眼電腦右下角的時間,然後關掉了螢幕:“還有幾個案子沒看完。”
她端起涼透的茶杯喝了一口,拿起下一份案卷,翻開封面,開始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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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帶小女孩來諮詢的女性姓陳,是一名超市收銀員,在清早和傍晚換班之間來律所諮詢,請假的時間總是卡得很緊。她第二次來時帶著一沓資料,包括居委會的調解記錄、鄰居的證言摘錄、以及一張手寫的時間表,記錄著每次發生爭執的日期和大致情況。蘇瑤看完這些材料後,告訴她:“這些材料己經夠申請一個初步的人身保護令了。你願意走這個程式嗎?”陳女士猶豫了很長一段時間,然後點了頭。
蘇瑤幫她起草了申請書,附上證據清單,提交到轄區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審查後,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了裁定——禁止陳女士的丈夫接近她的住所和工作場所,期限為六個月。裁定書送到陳女士手裡時,她正在超市上班,接過快遞員送來的檔案時,她的手指在微微發抖。
但這只是開始。人身保護令生效的第二天,陳女士的丈夫沒有靠近她的住所,但透過她孃家的親戚傳話,要求她撤訴並“回家談談”。陳女士在電話裡拒絕了,對方結束通話後,她又給蘇瑤打了一個電話,聲音裡帶著猶豫:“蘇律師,他說要跟我談……我該不該去?”蘇瑤說:“不要單獨見他。如果他想談,約在律所的會客室,有我在場。”
見面安排在一週後。陳女士的丈夫沒有來,來的是他的哥哥,說是“代表家裡來商量”。蘇瑤沒有讓他進會客室,只在走廊裡站了一會兒,把來意聽完後,給出了明確回覆:“如果對方想談和解,條件可以提;但前提是不能再次動手,也不能干擾她的正常生活。”對方沒有表態,轉身走了。
正式開庭是在人身保護令生效後的第五週。庭審進行了一個多小時,法官聽取了雙方陳述,詢問了陳女士的意願,並逐一核實了證據。最終判決准予離婚,孩子由陳女士撫養,對方需定期支付撫養費。判決書宣讀完畢後,陳女士站在原告席上,眼淚止不住地流下來。她沒有哭出聲,但眼淚一首往下掉,她用手背去擦,卻怎麼也擦不完。
蘇瑤站在她旁邊,沒有碰她,只是等她平靜下來。過了好一會兒,陳女士才抬起頭,聲音沙啞:“謝謝你,蘇律師。”蘇瑤說:“回去好好休息。”陳女士點了點頭,擦了擦眼睛,牽著女兒的手走出了法庭。
蘇瑤收拾好桌上的材料,合上資料夾,也走出了法庭。陽光落在走廊的地磚上,白色的瓷磚反射著明亮的光線,她走過那片光時,腳步沒有停留,但略微放慢了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