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局勸反藍玉,老朱瘋了》第250章 考個試而已,你這題直接奔着抄家去?(1)

作者:明月還是那個明月·3個月前

次日清晨,貢院銅鑼如約而響。

第二場,《大明律與刑名斷案》,開考。

經歷過第一場算學折磨的舉子們,此刻看考卷的眼神己經帶上了敬畏。

有人手指發抖,有人嘴唇發青,還有人好似才回過神來,把算盤塞回考籃。

張聞道平復心情,緩緩翻開考卷。

【第一題:鄉民甲,僱乙耕田,工錢歲末結。乙酒後盜甲耕牛一頭,鬻於鄰縣丙。甲覺而追之,丙拒,甲持械傷丙額,血流仆地,旋起無事。次日,甲以‘盜牛’訴於縣;丙以‘毆傷’訴於縣。】

【問:一,乙當依《大明律》何條論罪?二,丙是否犯‘知情買賣’之罪?牛當給何人?三,甲毆丙至額傷,是否適用‘鬥毆律’?請擬判詞。】

即便是做足了心理準備,張聞道還是忍不住眼角抽搐,他閉上眼,強迫自己開始回想《大明律》的條文。

片刻後,他提筆蘸墨。

“擬斷曰:乙受僱於甲,乃盜主家耕牛鬻賣。耕牛關乎農本,依《大明律·賊盜》,盜馬牛畜產者,杖一百,徒三年。”

“丙不知情買牛,非‘知情買賣’,不坐罪。然牛乃贓物,當追還失主甲,丙之損失令乙賠償。”

寫到第三問,張聞道停頓了一下。

甲打傷了丙,按常理該以鬥毆論,但甲是在追討自己的牛。若縣令只照死條文判,豈不是讓盜牛者得利,讓失主寒心?

張聞道咬住舌尖,繼續寫下去:

“甲追贓遇拒,傷人非蓄意鬥毆。依律可援引‘夜無故入人家’或‘搶奪’之拒捕減等條例。丙傷輕微,甲免徒刑,笞西十,並賠藥資。”

判詞寫完,張聞道長舒一口氣,雖然不知是否正確,但事己至此,寫就完了。

他看向第二題。

【第二題:某婦訴同村張三夜入其舍,強逼失節。張三辯稱二人私通,因事後未給銀錢,婦怒而反咬誣告。縣令當如何查證人證、物證與傷痕?若坐實構陷,依律如何反坐?】

“啪!”隔壁號舍傳來筆桿折斷的聲音,“有辱斯文!有辱斯文啊!”

一個老舉子顫抖著聲音在號舍裡痛哭流涕,“我等讀的是聖賢書,怎能去勘驗婦人清白?此等淫穢之題,簡首是髒了貢院的地!”

巡考官站在過道盡頭,冷冷掃去一眼,那老舉子的哭聲頓時低了下去。

張聞道握著筆,心裡也是一陣膩歪。

讀書人自詡清貴,向來避談這類案子。

可他盯著題面,忽然想起在江南時聽聞的一事。

那年張家莊子上,有個佃戶女兒投了河。傳言說她“不守婦道”,也有人偷偷說,是鄉里豪奴夜闖草屋。

可縣裡沒人查。族老一句“家醜不可外揚”,那姑娘便用一張草蓆捲了,匆匆埋在亂墳地裡。

張聞道手指一僵。

若縣令嫌髒,不肯查,苦主只能含冤而死,真兇卻能逍遙法外。

。人婦那死教禮德道用者或,板大十五打各是也常通,令縣的管意願上遇算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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